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逗留许可”到期前7天内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利害关係人需于其“逗留许可”到期前7天内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 父母或监护人替未成年人代办手续时,需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明两者关係之文件;其他代理人则须出示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经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
- 递交已填妥之申请表(DARP/DARP M-9);【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 递交利害关係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备注讯息之内页)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出示《接收申请收据》。
- 经贸易投资促进局申请“居留许可”
- 递交已填妥之申请表(DARP/DARP M-9);【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 递交利害关係人用作申请“居留许可”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备注讯息之内页)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注:如使用其他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证件进入澳门,亦需出示相关证件。】
- 递交贸促局发出的《声明书》影印本1份,证明居留许可申请正在审核中。
- 经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居留许可”
- 表格下载:延长逗留申请表(DARP/DARP M-9)
- 网上系统: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网上预约系统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办公时间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週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 |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35分钟<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 利害关係人申请期间必须合法逗留于澳门境内,否则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可初端拒绝受理。
- 逾期逗留的处罚
- 根据第14/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关于逾期逗留的规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不超过30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的罚款,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须即时缴纳罚款。上述的罚款规定不适用于1年内曾在本澳逾期逗留的人士。对于不缴纳罚款及不适用罚款规定的人士,均被视为非法移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将不受理其于两年内所提出之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的申请。
- 根据第6/2004号法律被视为非法移民的人士,会被驱逐出境和禁止于驱逐令中所指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