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申请「占有及使用体育竞赛目的的准照」的资格及要件为何?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第二十一条(发出准照的要件)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为体育竞赛目的的准照)第一款的规定:
1.成年,且未经确定判决宣告为禁治产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显示具有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获发有关类别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准照的合理理由;
3.适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且不对其本人、第三人或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危险;
4.证明已加入以进行射击体育为目的的实体或团体;
5.藉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且经治安警察局认可的射击体育团体发出的证书,证明其具备管理体育竞赛用武器及压缩空气装置的能力。
如申请人为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体育竞赛目的的准照)的规定,可向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发出《为体育竞赛目的的准照》,只要准照仅限于使用口径类型为4.5毫米(.177″)的压缩空气手枪及步枪,以及同时证明:
1.适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且不对其本人、第三人或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危险;
2.经行使亲权或监护权的人同意;
3.符合证明已加入以进行射击体育为目的的实体或团体;
4.合格完成由治安警察局认可的,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射击体育团体所开办的,为期不少于一年的安全使用体育竞赛用压缩空气装置的培训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