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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准照

药房准照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以法人(公司)名义申请:
  1. 填妥的FA-1“药房”准照申请表格(公司);(按此使用网上申请服务)
  2. 法人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商业登记证明正本(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豁免递交);
  3. 法人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领导人的相关文件:
    1. 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含签名式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出示上述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核对);
    2.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本局);
    3. 无抵触声明书(一)。
  4. 药房技术主管的相关文件:
    1. 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须出示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2. 药物监督管理局注册药剂师准照影印本;
    3. 责任声明书(一);
    4. 无抵触声明书(二);
    5. 离任原服务药物业场所或其他机构的声明,并请指出该药物业场所或机构的名称及離职日期;倘没有在药物业场所或其他机构任职,请提供有关声明【附注1】。
  5. 药房技术主管出缺时替代人的相关文件:
    1. 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须出示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2. 药物监督管理局注册药剂师 / 药房技术助理准照影印本;
    3. 责任声明书(二);
    4. 药剂师:无抵触声明书(二) / 药房技术助理:无抵触声明书(三);
    5. 离任原服务药物业场所或其他机构的声明,并请指出该药物业场所或机构的名称及離职日期;倘没有在药物业场所或其他机构任职,请提供有关声明【附注1】。
  6. 药房其他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出示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7. 药房的设计图则,场所最少具备下列的间隔、家俬及设备【附注2及3】:
    1. 间隔:
      1. 派药室或接待公众室;
      2. 药物贮存仓库;
      3. 行政工作的办公室;
      4. 洗手间;
      5. 实验室。
    2. 家俬及设备:
      1. 在派药室内用以存放售卖药物的玻璃柜;
      2. 用以存放麻醉药物、精神科药物及其他含毒性或有危险性产品的关闭柜或保险柜(须设置于派药室/接待公众室或药物贮存仓库内);
      3. 接待公众的柜台;
      4. 摆放物料的柜;
      5. 用以存放必须冷冻保存药物的冰箱;
      6. 给药房员工存放衣服的关闭柜;
      7. 空气转换及空气调节系统(须设置于派药室或接待公众室、药物贮存仓库及行政工作的办公室)。
  8. 土地工务局发出的使用准照或物业登记局发出的不动产业证明书正本(即查屋纸;已于物业登记局作登记之场所,豁免递交)【附注4】;
  9. 财政局营业税申报表影印本(M/1 格式)【附注5】;
  10. 药房营业时间及技术人员工作时间的声明书【附注6】,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1. 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营业时间;
    2. 技术主管及技术主管出缺时替代人的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工作时间【附注7及8】。
  • 以个人名义申请:
  1. 填妥的FA-2“药房”准照申请表格(个人);(按此使用网上申请服务)
  2. 申请人的相关文件:
    1. 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须出示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2.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本局);
    3. 无抵触声明书(一)。
  3. 同上述第4-10点。

附注:

  1. “药物业场所”是指获药物监督管理局发出准照或许可从事药物业活动的药物制造厂、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药房及药行;
  2. 场所图则由申请人签署;倘申请人为法人,则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员签署;
  3. 有关场所图则规格及场所设置的要求,请参阅土地工务局网站内的M5-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 (药物业商号场所专用)
  4. 场所为“商业”用途;
  5. 可于发给准照前递交;
  6. 药房营业时间及技术人员工作时间的声明书由申请人(倘为法人: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员)、技术主管及技术主管出缺时替代人共同签署;
  7. 须遵守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的规定;
  8. 须遵守第7/2008 号法律《勞动关系法》的规定。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2,000元 【附注】

(须加付10%印花税;在递交申请时缴纳50%的发给准照费用,余数在关系人收到场所设置许可的通知后15日期限内缴纳。)

附注: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倘案卷不被批准及归档处理时,已缴交的费用将不予发还。"


备注/申请须知

  1. 准照的发给:药房须自获发准照翌日起计15个工作天内向准照及稽查厅提交医疗服务提供商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副本,以证明在药房工作的药剂专业人士已履行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5/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方可开业。
  2. 技术主管/技术主管出缺时替代人的变更:药房在提出技术人员变更申请时,须同时向准照及稽查厅 递交相关受聘人员的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副本,以证明有关人员已履行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5/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
  3. 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通报: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药房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卫生局通报【附注】。
  4. 准照取消: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及卫生局第05/SS/2017号批示有关病历的记录、管理、保存及销毁程序指引,药房须自签收准照取消通知函翌日起计60日内,直接将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交予病人或移交至准照及稽查厅 ,具体详情请参阅“药房及药行终止业务时对于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的处理须知及注意事项”。

附注:

通报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网上:登入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作出通报
  • 电邮:utlap@ssm.gov.mo
  • 通报表:用正楷填写,传真至28712035 (通报表可在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索取,或可透过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下载。)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90日内完成申请卷宗文件的审批,倘通过审批,药物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场所设置许可。至于发出准照的时间则需视乎申请人对场所设置的进度及法定的查验程序。

自申请人递交齐备文件且申请场所通过实地查验日起计,35个工作天内发给准照。(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有关场所图则规格及场所设置的要求,请参阅土地工务局网站内的M5-申请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计划 (药物业商号场所专用)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账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2-09-22 16:25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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