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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出入口及批发/售卖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许可”

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及其制剂许可申请(动物诊疗活动场所专用)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PN-9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及其制剂许可申请表格(动物诊疗活动场所专用) (填写范例)(申请表格可于药物监督管理局网站www.isaf.gov.mo下载,或亲临药物监督管理局索取) 【附注1】。
  2. 有效的动物诊疗场所的准照副本【附注2】。
  3. 申请人的相关文件:
    1. 如为自然人,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附注3】。
    2. 如为法人,递交法人登记证明正本、其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附注3】。
  4. 负责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编写及保存登记人员相关文件:
    1.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附注3】。
    2. 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制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物质之许可;可于身份证明局或该局网站、一户通或自助服务机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药物监督管理局)。
    3. 专业执照证明文件(药剂师完全执照副本/兽医注册证副本)。
    4. 职责声明书。
  5. 申请场所设计图则,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附注4】:
    1. 各间隔的用途及设施设备的描述,尤其标示贮存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专用上锁间隔、设施及设备,图则比例为1:100。
    2. 确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具备适当贮存条件的设施设备(如空气调节系统)。
  6.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登记簿册(申请时毋须提交,将于场所检查中核查)【附注5】

 

附注:

  1. 如申请人为法人,须由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具签署权限的人士作出申请及签署。
  2. 可于获发动物诊疗活动场所准照/临时准照后提交。
  3. 递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须与刑事纪錄证明书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不含签名式样,须同时递交含签名式样的文件以核对签署。
  4. 场所图则由申请人签署;
  5.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登记簿册的内容至少包括购入的资料(物质或制剂的商用名称、含量、包装数量及剂型、物质或制剂的数量、批号及有效期、购入日期、供应商名称、结存数量、经手人签署及核对人签署)及使用的资料(物质或制剂的商用名称、含量、包装数量及剂型、物质或制剂的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处方使用物质或制剂的兽医姓名、动物的认别资料、使用日期、结存数量、经手人签署及核对人签署)。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 5,000元,须加付 10%印花税

  1. 在递交申请时缴纳 50%许可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2,750元),剩余50%的许可申请费用连印花税(合共澳门元2,750元)在申请人收到许可批示之通知后十五日内缴纳。
  2. 根据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如不批准申请或将卷宗归档,已缴纳之费用将不予退回”。

审批所需时间

自申请人递交齐备文件且申请场所通过实地查验日起计, 28个工作天内作出决定。

备注:许可自申请人完成缴纳剩余50%的许可申请费用及刊登公布日起生效。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透过信函通知或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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