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学校何时可开展“学校发展资助计划”的受资助项目?
学校应在获得教育基金/教青局的正式确认后,方能展开获资助项目,资助主题另有规定除外。“校舍兴建与修葺及设备购置”的工程招标技术服务、紧急维修及暑期资助项目可因应学校日程安排,于提交申请后,随即开展受资助项目,但批给结果所带来的后果必须由学校自行承担,而具体获资助情况将以基金/教青局通知为准。然而,如项目属紧急或具有期限性质的情况,学校可以书面向基金/教青局作适当说明后展开,而具体获资助情况将以基金通知为准。
2. 学校在执行“学校发展资助计划”受资助项目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学校须履行“学校发展资助计划”中有关“学校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所订定的各项受资助人义务,且须按教育基金通知的内容切实开展受资助项目。亦应当按照与本计划相关的补充指引,执行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工作,尤其是:
- 按照“学校工作人员手册"及“学校工作人员手册"中的“询价或招标程序及相关监察工作指引”对受资助项目进行相关的监察工作。
- 学校须接受及配合基金及教青局对资助款项运用的监察,包括实地巡查、财务审计及电子监察措施;并应履行自我监督的义务。基金/教青局会透过电子监察系统订定项目巡查内容比例及次数,学校须按规定安排人员于指定期间对有关项目作实地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