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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本澳的收养评估准则为何?
  2. 在完成评估后需要等待多久才能获配对未成年人?
  3. 在本澳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状况是怎样的?
  4. 外地居民可否直接向社会工作局以书面方式提出收养本澳儿童?
  5. 倘外地居民与本地居民拟收养本澳同一名儿童,而他们的条件相若,那社会工作局应如何处理?

1. 本澳的收养评估准则为何?

收养家庭首要符合《民法典》第1828条得作出收养之人的规定(如年龄差距不逾50岁等),除此以外,社会工作局亦会就收养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性格特点、生活方式、经济状况、能否照顾被收养人的需要、教育态度和能力等作出综合性评估。


2. 在完成评估后需要等待多久才能获配对未成年人?

申请人获评估符合本澳收养资格后,将获发收养轮候通知书,并会被纳入社会工作局之收养轮候名单,一旦有可被安排收养之未成年人,便会因应可被收养儿童实际情况及需要,并以儿童的利益为优先考虑,按收养家庭的情况、对收养对象性别、年龄及健康状况的意愿和要求等各方面进行评估。然而由于近年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不多,故社会工作局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后,不能具体订出获配对未成年人的时间,申请人需耐心等候。


3. 在本澳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状况是怎样的?

本澳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大多数在出生后,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父母不能照顾,少部份是被遗弃的儿童,他们大部份是华裔儿童,其次是东南亚裔,有少数为非亚洲裔儿童,年龄由11个月至6岁不等。他们被收养前会先被安排入住本澳的儿青院舍生活,待社会工作局为未成年人进行配对以后便会离开院舍,交由获配对的收养申请夫妇进行试养。健康状况方面,他们大部份健康情况良好,但亦曾为兔唇、深度近视、马蹄足、肢体障碍或智障之未成年人安排收养。


4. 外地居民可否直接向社会工作局以书面方式提出收养本澳儿童?

根据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第163条,收养申请人应向自己惯常居住国的中央机关提出申请。


5. 倘外地居民与本地居民拟收养本澳同一名儿童,而他们的条件相若,那社会工作局应如何处理?

根据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第162条;如显示常居于澳门特区之未成年人在澳门特区被收养系可行者,则不容许将其安排往外地以便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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