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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残疾金之申请

常见问题

  1. 社会保障基金如何评估残疾金申请人是否处于残疾状况?
  2. 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否申请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疾金?
  3. 递交残疾金申请后,何时可接受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的医生评估?
  4.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办残疾金申请?
  5.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领残疾金?
  6. 哪些人士适用“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
  7.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有试工期限吗?
  8. 如何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需要哪些手续?
  9. 倘申报期限过后才向社会保障基金申报,可否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
  10. 于残疾金申请审批期间,又或残疾金续期审批期间,可否参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
  11. 如在同一期间为两个不同雇主工作,视为多少次试工?均需作出申报吗?
  12. 倘属散工,工作日不連续,需要申报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吗?日數及次數如何计算?
  13. 領取残疾金期间同时从事工作,但未有申报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会有甚么后果?
  14. 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后,因试工后未能适应而终止工作,需要再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吗?对日后的残疾金发放有没有影响?
  15. 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人士于试工终止或超过90日期限后,要否向社会保障基金作出申报?
  16. 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人士如超过试工期限规定,须由何时返还残疾金?
  17. 如何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或申报“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
  18. 哪些人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在生证明?
  19. 在居住澳门以外地区的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未能亲臨办理在生证明,应如何办理?
  20. 如未能于1月份内办理在生证明是否影响发放?如何补办?
  21. 受益人如何透过手机应用程序办理在生证明?在澳门以外地区可以办理吗?
  22. 长者未开通“一户通”个人账户,或已忘记“一户通”用户名称/密码,如何使用手机应用程序办理在生证明?
  23. 于自助服务机办理在生证明时未能成功打手指模,应如何办理?
  24. 如何查询及确认在生证明手续是否已办妥?是否有收据或回条?
  25. 如于1月份内去世,是否可获发养老金或残疾金?
  26. 如受益人日后欲接收“提示办理在生证明”的流动电话短讯(SMS)通知,应如何办理?

1. 社会保障基金如何评估残疾金申请人是否处于残疾状况?

申请人须接受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的医生评估,经会诊委员会证明受益人处于残疾状况(根据第4/2010号法律规定,如因一般疾病或意外,又或职业病或职业意外,暂时或长期絶对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谋生能力的受益人,视为处于残疾情况)。


2. 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否申请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疾金?

不可,登录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当仍为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时,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之前,除养老金外,无权收取残疾金或社会保障制度之其他给付。


3. 递交残疾金申请后,何时可接受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的医生评估?

由递交申请表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40个工作日内获安排接受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健康评估。(申请人要求延期及外访检查个案除外)


4.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办残疾金申请?

申请人如属无行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办理其残疾金申请。代理人须填妥及签署为提出有关残疾金申请所需的相关表格及文件外,还须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递交其他相应文件:

如属法定代理人,须递交:

  1.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证明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之证明文件影印本。

 

如属亲属(申请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孙、父母的兄弟姊妹、甥侄),须递交:

  1. 经代办亲属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其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请人与其亲属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如属提供照顾者(例如:安老院、护养院等),须递交:

  1. 经提供照顾者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提供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领残疾金?

申请人如属无行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申请代领其残疾金。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递交相应的文件。

如属法定代理人,须递交:

  1.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法定代理人的个人澳门元银行账户资料影印本;
  4. 证明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之证明文件影印本。

 

如属亲属(申请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孙、父母的兄弟姊妹、甥侄),须递交:

  1. 经代领亲属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代领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代领亲属的个人澳门元银行账户资料影印本;
  4. 申请人与代领亲属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如属提供照顾者(例如:安老院、护养院等),须递交:

  1. 经提供照顾者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提供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提供照顾者的澳门元银行账户资料影印本;
  4.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6. 哪些人士适用“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适用于社会保障制度残疾金受益人,且有意尝试就业者。


7.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有试工期限吗?

按“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作出申报的受益人,自首次开始试工月份起计至第12个月为1期,每期最多两次试工,每次试工期限为90日。


8. 如何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需要哪些手续?

正受領社会保障制度残疾金的受益人,倘找到工作尝试就业,可于试工开始后的30日内,填妥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申报表,并递交至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有关申报手续亦可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需递交受益人签署的申报表、受益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及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正本或影印本。


9. 倘申报期限过后才向社会保障基金申报,可否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

按照“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的章程,每次试工皆须独立作出申报,受益人分别最迟须于试工开始后的30日内,以及于试工终止或每次最长试工期限(90日)终止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障基金申报,才能参与计划。

换言之,期限内未作出申报而从事工作者,视为于领取残疾金期间同时从事工作,可导致残疾金被终止发放,同时须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如受益人欲继续领取残疾金,须再次提出申请及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


10. 于残疾金申请审批期间,又或残疾金续期审批期间,可否参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的对象为正领取社会保障制度残疾金的受领人,如受益人拟在残疾金申请仍在审批的期间尝试工作,亦应向社会保障基金作出申报,社会保障基金将因应申请的审批结果及受益人的试工情况作出处理。


11. 如在同一期间为两个不同雇主工作,视为多少次试工?均需作出申报吗?

如在同一期间为两个不同雇主工作,将视为两次试工,每次试工均应立即向社会保障基金作出申报。


12. 倘属散工,工作日不連续,需要申报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吗?日數及次數如何计算?

无论属长工还是散工工作,只要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均应立即向社会保障基金作出申报。每12个月为一期,每期最多两次试工,每次试工期限为90日,日数由试工开始之日起连续计算,即使实际工作日不连续亦然。另提请注意,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制度供款。


13. 領取残疾金期间同时从事工作,但未有申报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会有甚么后果?

如发现受益人在領取残疾金期间同时从事工作,但未有按照“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的规定作出申报,社会保障基金将依法终止其残疾金发放,受益人须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如受益人欲继续領取残疾金,须再次提出申请及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


14. 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后,因试工后未能适应而终止工作,需要再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吗?对日后的残疾金发放有没有影响?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让残疾人士能够有机会尝试投入劳动市场,如发觉未能适应,只要如实向社会保障基金申报工作情况(包括开始及终止工作的时间),在试工期限(即试工日数每次不超过90日且每期不超过两次)内的短暂工作,对残疾金的发放并没有任何影响,也毋须重新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

如工作超过试工期限(即试工日数超出每次最长期限90日,或试工次数超出每期两次上限),受益人会自超出试工期限规定之日起,被视为已正式投入劳动市场,不再符合残疾金的发放要件,故残疾金会被终止发放。另一方面,如随后停止工作,可向社会保障基金再次申请残疾金,并接受会诊委员会的评估,当符合要件,可重新获发残疾金。


15. 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人士于试工终止或超过90日期限后,要否向社会保障基金作出申报?

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人士须最迟于试工终止或每次最长试工期限(90日)终止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障基金申报。

社会保障基金设有机制,倘参与有关计划的受益人已终止试工/试工超过90日但没有按规定作出申报,可导致残疾金被终止发放,受益人须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如受益人欲继续领取残疾金,须再次提出申请及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


16. 參与“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人士如超过试工期限规定,须由何时返还残疾金?

超出试工期限规定者,自超出试工期限规定之日起,被视为已正式投入劳动市场,不再符合残疾金的发放要件。其残疾金自符合发放要件之最后一日的翌月起被终止发放,并须偿还所有不当收取的款项。超出试工期限规定之日是指:

  1. 试工日数超出每次最长期限(90日),即第91日;或
  2. 试工次数超出每期上限(两次),即第三次工作开始之日。

须注意:“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以每12个月为一期,每期最多两次试工,每次试工期限为90日。未超出试工期限规定者,被视为仍未能正式投入劳动市场,其残疾金不会被终止发放,试工期间的残疾金亦毋须退回。当受益人超出试工期限规定,才按照例子情况作出返还。


17. 如何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或申报“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

受益人可亲临或委托他人代交申报“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所需文件至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如有需要,可致电(853)28532850查询。


18. 哪些人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在生证明?

正领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须每年办理在生证明,以维持发放有关给付。


19. 在居住澳门以外地区的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未能亲臨办理在生证明,应如何办理?

  • 受益人如未能亲臨办理,可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透过面容識别办理,倘受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已开通“一户通”账户,也可登入其账户,协助受益人办理;或
  • 可委托他人递交在生证明文件,可接纳的在生证明文件类别及内容请参阅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的 “在生证明”专题网页;或
  • 如在澳门没有代交人,可以“邮寄”方式递交在生证明文件至社会保障基金(地址:澳门邮政信箱3094号),可接纳的在生证明文件类别及内容请参阅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的 “在生证明”专题网页;或
  • 倘受益人现居地为广东省,也可携同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亲临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粤澳在生证明协查手续,完成后,当地经办机构会将在生资料回传至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20. 如未能于1月份内办理在生证明是否影响发放?如何补办?

倘至当年3月底仍未办理在生证明,相关给付将由4月份起暂停发放;补办手续后,有权收取的给付可获恢复发放。建议受益人尽量使用“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或自助服务机办理。


21. 受益人如何透过手机应用程序办理在生证明?在澳门以外地区可以办理吗?

受益人不論身处澳门或外地,只需凭“一户通”账户登入手机应用程序,选取在生证明服务,启动面容识别,按照屏幕指示完成指定动作,便可办理。
如受益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已开通“一户通”账户,亦可以其账户登入手机应用程序,输入需办理在生证明的受益人身份证资料,协助受益人透过面容识别办理。


22. 长者未开通“一户通”个人账户,或已忘记“一户通”用户名称/密码,如何使用手机应用程序办理在生证明?

  • 倘受益人仍未开通“一户通”账户,可网上实时办理开通。
  • 倘受益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已开通“一户通”账户,可以其账户协助受益人办理,账户持有人只需登入手机应用程序,在办理方式中选取“由受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协助其办理”选项,并输入需办理在生证明的受益人身份证资料,便可协助受益人透过面容識别办理。
  • 关于开立“一户通”/忘记用户名称/忘记密码的处理手续,可参阅网址: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23. 于自助服务机办理在生证明时未能成功打手指模,应如何办理?

如受益人使用自助服务机办理在生证明,而指模已尝试左右手各一次仍未能成功,画面会自动转为面容識别系统,受益人配合屏幕画面指示进行面容識别即可办理;如未能成功可向附近工作人员寻求协助;倘最终仍未能成功,可亲臨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办理。


24. 如何查询及确认在生证明手续是否已办妥?是否有收据或回条?

  • 使用自助服务机办理的受益人,可以从自助服务机取得收条显示是次办理的资料及结果。
  • 如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办理,办理后,可以画面截图方式保留办理纪录,或选择实时以短讯接收完成办理讯息。此外,受益人本人或其家人(配偶、父母、子女),其后亦可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使用“查询”功能,随时查看受益人的办理情况。
  • 以递交文件方式办理在生证明的受益人,可于交齐文件之翌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天或之后于社会保障基金网页以“一户通”账户登入查询。

25. 如于1月份内去世,是否可获发养老金或残疾金?

按照法律规定,受益人有权收取的养老金/残疾金至其去世当月为止,故1月份去世的受益人仍可以获发1月的养老金/残疾金及额外给付。由于养老金/残疾金是按季度形式发放,于1月中旬已发放1至3月的款项,倘受益人于1月份去世,家人应立刻携同受益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向社会保障基金作出通知及退还不适当多收给付(2月至3月)事宜。


26. 如受益人日后欲接收“提示办理在生证明”的流动电话短讯(SMS)通知,应如何办理?

可透过“一户通”账户登入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的“网上服务”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或填报“个人资料更改表”,登记接收流动电话短讯(SMS)的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