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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燃放爆竹许可

常见问题

  1. 燃放爆竹時有其甚麼注意事項?
  2.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审批部门的决定通知,如何认定该燃放申请是否有效?
  3. 在那里可申请「燃放爆竹许可」?
  4. 「燃放爆竹许可」有效期为多久?

1. 燃放爆竹時有其甚麼注意事項?

  1. 拟于本澳陆上燃放爆竹、火箭或烟花者,须事先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申请;
  2. 凡燃放爆竹者,不论有否过错,对第三人所造成之损害须负责;
  3. 仅许可在传统仪式及节日期间燃放爆竹,原则上得在上午十时至晚上八时为之;
  4. 特别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爆竹:
    1. 植有树木之地方;
    2. 建筑物内;
      与任何易燃物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范围内;
    3. 与贮存、处理或售卖从石油提炼之燃料或爆炸品之地方相距不足三十公尺之 范围内;
    4. 与木屋区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范围内;
    5. 医疗中心或医疗设施相距不足一百公尺之范围内;
    6. 以及本澳法律禁止之燃放地点。
  5. 禁止向空中或水里抛燃爆竹,或将爆竹放于增强爆炸效果之容器内燃放,尤其是会产生碎片或鼓风效应者;
  6. 应透过信号预先通知在现场及附近的人士将燃放爆竹;
  7. 燃放爆竹后,应确定现场及其周围无火种或任何燃烧之迹象;

2.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审批部门的决定通知,如何认定该燃放申请是否有效?

根据第49/98/M号法令《规定售卖与燃放爆竹、火箭及烟花之法律制度》第六条(燃放的许可)的规定:

一、燃放爆竹的许可是由治安警察局,或由海事及水务局按其海事管理范围,自收到请求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出。

二、如直至燃放爆竹前四十八小时未将有关决定通知燃放爆竹之负责人,视为无障碍。


3. 在那里可申请「燃放爆竹许可」?

申请「燃放爆竹许可」,可亲临以下10个治安警察局的申请单位办理:

 

1.澳门南区交通警司处;

2.南湾警司处;

3.北区警司处;

4.新口岸警司处;

5.特警队大楼;

6.公共关系处;

7.枪械及弹药科;

8.凼仔警司处;

9.路环警司处;

10.机场警务处。


4. 「燃放爆竹许可」有效期为多久?

因燃放爆竹许可申请书内须指明燃放爆竹之准确地点、燃放爆竹之日期及时间,因此每宗燃放爆竹申请的许可为一次性,如已逾燃放日期仍未作出燃放,则视为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