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审批部门的决定通知,如何认定该燃放申请是否有效? 在那里可申请「燃放爆竹许可」? 1.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审批部门的决定通知,如何认定该燃放申请是否有效? 根据第49/98/M号法令《规定售卖与燃放爆竹、火箭及烟花之法律制度》第六条(燃放的许可)的规定: 一、燃放爆竹的许可是由治安警察局,或由海事及水务局按其海事管理范围,自收到请求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出。* 二、如直至燃放爆竹前四十八小时未将有关决定通知燃放爆竹之负责人,视为无障碍。 2. 在那里可申请「燃放爆竹许可」? 申请「燃放爆竹许可」,可亲临以下10个治安警察局的申请单位办理: 1.澳门南区交通警司处; 2.南湾警司处; 3.北区警司处; 4.新口岸警司处; 5.特警队大楼; 6.公共关系处; 7.枪械及弹药科; 8.凼仔警司处; 9.路环警司处; 10.机场警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