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燃放爆竹许可

常见问题

  1.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审批部门的决定通知,如何认定该燃放申请是否有效?
  2. 在那里可申请「燃放爆竹许可」?

1.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审批部门的决定通知,如何认定该燃放申请是否有效?

根据第49/98/M号法令《规定售卖与燃放爆竹、火箭及烟花之法律制度》第六条(燃放的许可)的规定:

一、燃放爆竹的许可是由治安警察局,或由海事及水务局按其海事管理范围,自收到请求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出。*

二、如直至燃放爆竹前四十八小时未将有关决定通知燃放爆竹之负责人,视为无障碍。


2. 在那里可申请「燃放爆竹许可」?

申请「燃放爆竹许可」,可亲临以下10个治安警察局的申请单位办理:

 

1.澳门南区交通警司处;

2.南湾警司处;

3.北区警司处;

4.新口岸警司处;

5.特警队大楼;

6.公共关系处;

7.枪械及弹药科;

8.凼仔警司处;

9.路环警司处;

10.机场警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