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出入境管理、居留

传统商贩「逗留特别许可」

罚则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
  •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即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乎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六条规定,若伪造文件、使用或占有伪造文件,又或作出关系身份的虚假声明,一经定罪,可被科以徒刑的处罚。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持有超过九十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申报在澳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处于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情况的非居民除外),在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现变更后四十五日内,应通知治安警察局,否则按该法律第九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如属累犯,按该法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