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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
-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即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乎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持有任何种类逗留许可的父母基于过错而不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对其实施废止逗留许可的措施,并自未遵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内禁止其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四十九条及第九十条之规定,如拥有亲权或监护权的人对尚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处于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状况存在过错,须被科澳门元三千元至九千元的罚款;如责任人为非居民,以废止其逗留许可及禁止其在两年内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取代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