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因完全执照失效,或已获批准中止或注销完全执照,且欲再从事药剂师、中药师及药房技术助理职业者,均须申请重新发出完全执照。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办理手续:
网上办理:
- 可登入一户通(路径:服务→药剂专业人员执照事务→完全执照-重新发出)提交申请。
亲临办理:
- 填妥FL-1 药剂专业人员完全执照申请表格,并按表格所列要求备妥附同文件,于办公时间亲临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办理申请。
所需文件:
- FL-1 药剂专业人员完全执照申请表格。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副本。
- 医疗专业委员会发出的资格认可证书或有关经认证副本,如属重新发出,则豁免提交。
- 卫生局发出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
- 刑事纪录证明书 (申请用途:医疗人员专业资格认可及执业注册),倘提交电子证明,须提供电子证明的二维码及分享码予收件人员作核对。
- 工作单位发出的聘书或工作证明【附注 5,6】。
附注:
- 本申请表格须连同附同文件一并提交,倘若没有提供齐备及正确的资料,申请将不获办理。
- 倘属重新申请完全执照,须满足药物监督管理局局长第 1/ISAF/2023 号批示关于《药剂专业人员参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规定》的学分要求,申请人可透过“一户通”登入《医疗人员持续专业发展(CPD)活动平台》查询已取得的学分情况。
- 倘申请人为现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并申请以私人方式提供药剂服务,为确保提交申请时符合现行第 87/89/M 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节(兼任及不得兼任)第十七条(专职性)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须递交获许以自由职业制度从事私人业务的批示许可。
- 申请于澳门公共实体提供药剂服务的药剂专业人员,免除提交卫生局发出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及刑事纪录证明书。
- 如执业地点不属于药物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注册的场所,申请人除须提交聘书或工作证明外,亦须提交该执业场所的行政准照副本及从事专业活动的设施及设备平面图。此外,根据第 18/2020 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 35/2021 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药物监督管理局可通知申请人,以便检查其拟用于从事有关业务的设施及设备。
- 以私人方式提供药剂服务的药剂专业人员,于获发给完全执照日后向准照及稽查厅提交有效的医疗人员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副本。否则药物监督管理局可依职权注销执照。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3樓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1,100元(连印花税),于领取执照时缴纳全数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申请所需文件齐备且通过倘需的场所检查日起计3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执业须知及注意事项
- 执业地点的申报及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第三十四条(职业义务)第一款(十六)项及第35/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身份资料或执业地点出现变更,须在三十日内将该事实通知药物监督管理局;此外,根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倘药剂专业人员不具有效的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药物监督管理局可依职权注销执照。 - 执业地点变更时病历的处理: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及卫生局第05/SS/2017号批示有关病历的记录、管理、保存及销毁程序指引,药剂专业人员变更执业地点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递交“由雇用机构负责管理及保存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之声明书”,以证明其处理的处方病历已由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及保存。 - 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通报: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药剂专业人员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卫生局通报【附注5】。
附注:
6. 通报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网上:登入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作出通报;
• 电邮:utlap@ssm.gov.mo
• 通报表:用正楷填写,传真至28712035
(通报表可在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索取,或可透过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下载。)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 网上办理:登入“一户通”查询。
- 亲临办理:透过致电部门查询申请实时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网上办理:登入“一户通”查询服务结果。
- 亲临办理:透过信函通知。
就业
人员资格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