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如未持有有效进/出口准照而运入/运离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何罚则?
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具备所要求的准照而使货物运入、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在此转运者,可被科处澳门元5,000.00元至100,000.00元罚款,且相关货物须被扣押,并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3. 如何查阅《鹿特丹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
《鹿特丹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请查阅第12/2005号行政长官公告、第44/2018号行政长官公告、第37/2019号行政长官公告及第8/2020号行政长官公告的内容,或于《鹿特丹公约》网站 查阅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