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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

常见问题

  1. 「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可进行甚么业务吗?
  2. 火器仿制品经营人的营业场所位置有甚么限制吗?
  3. 火器仿制品经营人登记的事务数据需甚么时侯交给治安警察局及可用甚么方式提交?

1. 「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可进行甚么业务吗?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九条(火器仿制品经营人的业务)的规定,火器仿制品经营人的固有业务包括对火器仿制品进行下列活动:

(一)买卖;

(二)维修;

(三)使用借贷及租赁。


2. 火器仿制品经营人的营业场所位置有甚么限制吗?

根据第27/2024号行政法规《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商业场所位置)的规定,火器仿制品经营人的营业场所距离公立或私立的非高等教育场所设施的周边任一点不得少于100米。


3. 火器仿制品经营人登记的事务数据需甚么时侯交给治安警察局及可用甚么方式提交?

根据第27/2024号行政法规《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向治安警察局提供活动数据)的规定: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将其每日记录的事务数据以每日、每周或每月定期的方式,通知治安警察局。

准照持有人须透过电子邮件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通知,而对于事务历史记录量不大的火器仿制品经营人,治安警察局可为其提供以纸本形式提交数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