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拟从事经营提供互联网服务业务的实体,其必须按照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的规定领有牌照,并须根据牌照的规定来从事有关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业务。
附注:上项所指的牌照并不赋予从事受特定准入制度规管的经济活动的权利,尤其是经营及推广幸运博彩活动。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首次申请
1.1. 个人
1.1.1.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1.1.2. 年满十八岁;
1.1.3. 具适当品行;
1.1.4. 持业余无线电操作员执照(倘适用)。
1.2. 实体
1.2.1. 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注册的个人企业主或公司;
1.2.2. 个人企业主或有权限代表公司之人士须具适当品行。
2. 更改
2.1. “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牌照”申请人或持有人。
3. 续期
3.1. 有效期将届满的“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牌照”的持有人(持有人须最迟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向邮电局提出)。
服务结果
邮电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申请人发给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牌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邮电局 – 电信资源管理处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11号至11号D邮政大楼8楼
电话:(853)8396 9183
传真:(853)2835 6328
网址:http://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