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
- 经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名的申请信函;
- 经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名的声明书(声明书由海事及水务局提供);
- 如申请人属法人,须递交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有关其设立的最新商业登记证明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实)(申请人可向海事及水务局提出透过法务局联网获取商业登记证明而豁免提交有关文件)
- 项目用海方案。
附注:
- 海事及水务局会按个别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
- 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认为有利审批工作的资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海事及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领取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缴费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按《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征收相关费用。
印花税
按第8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印花税规章》及其附件《印花税缴税总表》的全文,征收相关的印花税。
缴费说明:
- 亲临
海事及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付款方式:可以现金、支票或电子支付形式缴付。(支票抬头写上“海事及水务局”,并须符合8月4日第22/2008号行政法规第5条第3款之规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须为“保付支票”。)
审批所需时间
按个别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相关规范或要求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第7/2018号《海域管理纲要法》、第106/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规划》的要求。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请致电(853)2855 9922。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凭通知领证公函领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