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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上设施的特别准照

续期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应在准照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海事及水务局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

  1. 经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名的申请信函;
  2. 经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名的声明书(申请表格由海事及水务局提供);
  3. 其他海事及水务局要求递交的文件。

附注:

  • 海事及水务局会按个别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
  • 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认为有利审批工作的资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海事及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领取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缴费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按《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征收相关费用。

 

印花税

按第8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印花税规章》及其附件《印花税缴税总表》的全文,征收相关的印花税。

 

缴费说明:

  • 亲临

海事及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付款方式:可以现金、支票或电子支付形式缴付。(支票抬头写上“海事及水务局”,并须符合8月4日第22/2008号行政法规第5条第3款之规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须为“保付支票”。)


审批所需时间

在文件齐全的情况下,递交申请翌日起计30日内发出。


备注/申请须知

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相关规范或要求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第7/2018号《海域管理纲要法》、第106/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规划》的要求。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请致电(853)2855 9922。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亲临领取

凭通知领证公函领取。


资料提供:海事及水务局(DSAMA)

最后更新时间:2025-06-18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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