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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之登记

申报税务住所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纳税主体或其受权人可申报或变更税务住所。

申请方式:

  1. 亲临柜台:须由纳税主体或其受权人办理;
  2. 移动应用程序:“澳门税务信息Macau Tax”、“一户通”及“商社通”;
  3. 财政局电子服务;
  4. 自助服务机(自助服务机分布地点)

必须递交文件:

  1. “税务住所申报书”
  2. 申报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报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报人须亲临办理。

办理时间:

纳税主体必须申报税务住所;其后税务住所如有变更,应于15日内申报。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税务住所用于接收税务行政当局发出的税务通知。
  2. 根据《税务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为通知的效力,纳税主体申报的电子地址视为税务住所。如欲以电子方式接收通知,请透过一户通或商社通平台加入使用电子通知服务;如欲取消,请前往行政公职局指定柜台办理,届时请重新申报税务住所。若没有重新申报,为税务效力,将以纳税主体在最后提交的申报内所指的税务住所或税务通讯地址寄送税务通知。
  3. 如纳税主体为自然人,且未能提供本澳的税务住所,请填写外地的常居地址。该地址仅作记录卷宗之用,不视为用作寄送税务通知的税务住所。为确保税务通知有效送达,根据《税务法典》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纳税主体须选择以电子方式或指定一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常居所的税务代理人接收税务通知。
  4. 如参与税务行政当局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税务住所有任何变更,应于15日内告知税务行政当局,而该告知自获接收的翌日起产生效力。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6-01-2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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