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居住的自然人;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但在同一历年内连续或间断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超过183日的自然人;
- 终止活动的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实体;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住所、实际管理机关或常设机构但有收益的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实体。
申请方式:
- 指定税务代理人:须由纳税主体及税务代理人(或双方之受权人)一同办理;
- 废止指定税务代理人:须由纳税主体或其受权人办理;
- 放弃担任税务代理人:须由税务代理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税务代理人登记表”;
-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报人须亲临办理。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 税务代理人必须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常居所的自然人,法人不可作为税务代理人。
- 税务代理人的指定应得到代理人的明确接受。税务代理人的放弃、替代或指定的废止,须由纳税主体(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任何一方通知税务行政当局后,方具法律效力。
- 如纳税主体已指定税务代理人,有关纳税主体的税务通知将寄往代理人的税务住所,或登记表中填报的办事处或其他通讯地址。为确保税务通知有效送达,如代理人填报的联络数据与税务行政当局纪录不符,将根据登记表内填报之数据更新相关数据。
- 如纳税主体已指定税务代理人,或获免除指定税务代理人,并同时委托受任人,通知仅送达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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