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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之登记

登记税务代理人(指定 / 废止指定 / 放弃)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居住的自然人;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但在同一历年内连续或间断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超过183日的自然人;
  3. 终止活动的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实体;
  4.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住所、实际管理机关或常设机构但有收益的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实体。

申请方式:

  1. 指定税务代理人:须由纳税主体及税务代理人(或双方之受权人)一同办理;
  2. 废止指定税务代理人:须由纳税主体或其受权人办理;
  3. 放弃担任税务代理人:须由税务代理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税务代理人登记表”;
  2.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团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2.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3.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报人须亲临办理。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222号地下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税务代理人必须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常居所的自然人,法人不可作为税务代理人。
  2. 税务代理人的指定应得到代理人的明确接受。税务代理人的放弃、替代或指定的废止,须由纳税主体(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任何一方通知税务行政当局后,方具法律效力。
  3. 如纳税主体已指定税务代理人,有关纳税主体的税务通知将寄往代理人的税务住所,或登记表中填报的办事处或其他通讯地址。为确保税务通知有效送达,如代理人填报的联络数据与税务行政当局纪录不符,将根据登记表内填报之数据更新相关数据。
  4. 如纳税主体已指定税务代理人,或获免除指定税务代理人,并同时委托受任人,通知仅送达受任人。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6-01-2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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