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按第15/2021号法律《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第15条、第21条及经第39/2022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第124条(5)项之规定,在营运中(实体)之灭火筒应至少每十二个月交由已于消防局有效註册的合资格商业企业主作检查和保养,而于该合资格实体完成相关工作后,再交由装备设施维修处小型设备维修暨灭火筒检查室检验其操作性能”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已于消防局有效註册从事检查、保养和维修防火安全系统业务的合资格商业企业主。”
查询途径
通讯地址:澳门黑沙环海边马路黑沙环行动站
电话:(853)8796 6356
执行部门及单位
消防局 – 装备设施维修处
分类
创业及营商-产品、物品监管
产品、物品监管
创业及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