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當委任或解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秘書或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時,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秘書均具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計 15日內申請登記的正當性;而當期限過後,任何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在內均具有申請登記的正當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
- 申請書;
- 申請須以清晰易讀的方式在A4格式的紙張上作出;
- 申請書內須載明申請人的姓名、住所、代表公司作出申請的身份或資格(如為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又或秘書、股東等)、公司的商業名稱、商業登記編號、欲申請委任或解任登記的意思表示;
- 股東會議事錄正本,或其認證繕本;(可參考議事錄樣本:解任及委任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 若為委任,須提交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秘書/監事會成員/獨任監事的清單(載明新任成員及仍在任成員的姓名、性別及住所)、新任成員的接受職務聲明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資訊服務
費用
澳門元50元。
審批所需時間
- 收到申請並經確認符合申請條件後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完成。(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議事錄須依法繕立。若議事錄為簿冊,須經認證;若為獨立文件,則參與會議的所有股東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 如委任新成員後,公司機關成員之組成人數超出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人數上限,則公司必須先決議修改章程的相關條款,方可委任新的公司機關成員。(可參考議事錄樣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委任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 如由法人擔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指定一名自然人作為該法人的代表擔任有關職務,而該法人的接受職務聲明書應由被指定的自然人簽署,該簽名須經登記局工作人員認定或經公證認定,並須載明簽署人的資格及權力。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線上查詢:進入“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商業登記”系統,選擇“商業登記申請”及輸入收件編號進行查詢;
- 致電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查詢〈電話:(853) 2837 4374〉;
- 電郵查詢〈crcbm@dsaj.gov.mo〉;
-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公證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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