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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的監管制度進行檢視,並推動相應的立法工作及跟進完善措施。
性質
項目組
主任
陳海帆
副主任
廖志漢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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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第18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2年10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存續期。
職權
- (一) 分析、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財務出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公共資本企業”)以及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基金(以下簡稱“自治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模式,並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或建議;
- (二) 協助政府制定有助於公共資本企業和自治基金有效運作及完善管理的政策與法規;
- (三) 研究優化有關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所有的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的整體管理制度;
- (四) 構建對以上(一)項及(三)項所指的公共資產實施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體系;
- (五) 履行法律及行政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組成
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副主任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