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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資料管理委員會

監督

行政法務司


職能

在“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資料管理委員會”建議下,以批示核准在居民身份證的集成電路中儲存非用作認別該證件持有人身份,但符合公共利益的資料。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樓


組織法例

第8/2002號法律
(2002年8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

第15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3年6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資料管理委員會”。


職責

  • 對居民身份證加入其他用途資料進行政策方向研究;
  • 對在居民身份證加入其他用途資料的要求作出意見,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建議;
  • 建立安全機制,以確保不會出現未經批准的資料被加入、及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資料在批准範圍以外被使用的情況;
  • 監察安全機制的運作、控制讀寫設備的製作和使用及在居民身份證加入其他用途資料的實施進程,並得向行政長官報告;
  • 促進、協助由其他公共實體或工作小組進行資料管理方面的工作。

組成

  • 身份證明局局長,任協調員;
  • 檢察官一名;
  • 行政公職局局長或副局長;
  • 法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 郵電局局長或副局長。

在有需要時,協調員可邀請其他人士列席會議,列席者沒有表決權。

委員會的行政輔助由一名秘書負責,秘書由身份證明局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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