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D
司法暨紀律委員會
監督
保安司
職能
就澳門保安部隊的紀律事宜方面向行政長官提供輔助。
組織法例
第66/94/M號法令
(1994年12月30日《澳門政府公報》)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一章。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政府部門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職責
審議及發出意見書關於:
- 法院對軍事化人員作出之有罪判決之紀律效果;
- 因甄選及因傑出行為之升級之檔案;
- 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之甄選檔案;
- 頒授勳章之建議;
- 建議科處強迫退休及撤職處分之紀律卷宗;
- 因惡劣行為而免除工作之卷宗;
- 呈交予委員會之有關紀律程序複查之請求;
- 呈交予委員會之司法及紀律範圍內之其他事項。
組成
司法暨紀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治安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及海關副關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 由行政長官委任之法律顧問;
- 由行政長官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所委任的其他人員,但該等人員無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