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C
文化產業基金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的項目,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性質
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行政委員會主席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2013年10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文化產業基金》。
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8年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
第4/2019號行政法規
(2019年1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文化產業委員會。
第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9年1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文化產業獎勵規章》。
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2019年4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
第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9年12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
宗旨
基金的宗旨是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的項目,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為實現其宗旨,主要扶持下列項目:
- 有助促進文化產業孵化、產業化或規模化的項目;
- 具有鮮明本土特色,且具發展潛力的項目;
- 推動文化創意商品的研發、設計、生產、營銷和推廣的項目;
- 有助促進知識產權登記的項目;
- 屬其宗旨範圍內的其他項目。
組成
基金設有下列機關:
- 信託委員會;
- 行政委員會;
- 監事會。
信託委員會由七名至十一名成員組成。
信託委員會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其他成員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從文化、產業、創新及金融領域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委任。
行政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分別從具聲望且有能力實現基金宗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委任。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監事會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主席及其中一名成員從有能力執行監事會職務、具聲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選任,另一名成員為財政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