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E
教育發展基金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透過無償資助及優惠信貸,支援和推動在非高等教育領域內展開各類具發展性的教育計劃和活動。
性質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老柏生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1樓
電話
(853)2855 5533
傳真
(853)2871 1294
組織法例
第9/2006號法律
(2006年12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2007年8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 “教育發展基金制度”。
職責
教育發展基金透過無償資助及優惠信貸,支援和推動在非高等教育領域內展開各類具發展性的教育計劃和活動。
基金運作
教育發展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成員分別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前者擔任主席一職;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及其任期,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和訂定。
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其餘正選委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主席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人作為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