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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立法會

職能

具立法職能


性質

立法機關


主席

張永春

副主席

何潤生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

電話
(853)2872 8377, (853)2872 8379

傳真
(853)2897 3753

網站
http://www.al.gov.mo

電郵
info@al.gov.mo


立法會

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規定。


組織法例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號主席令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立法會第1/1999號決議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 經2004年7月26日立法會第1/2004號決議修改。
– 經2009年6月22日立法會第2/2009號決議修改。
– 經2013年8月26日立法會第1/2013號決議修改。
– 經2015年5月26日立法會第1/2015號決議修改。
– 經2017年8月7日立法會第2/2017號決議修改。
– 經2025年7月21日立法會第2/2025號決議修改。

第3/2000號法律
(2000年4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 經2008年10月27日第13/2008號法律修改。
– 經2009年7月13日第12/2009號法律修改。
– 經2025年7月14日第7/2025號法律修改。

第11/2000號法律
(2000年12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
– 經2008年11月17日第14/2008號法律修改。
– 經2010年2月22日第1/2010號法律修改。
– 經2015年4月27日第3/2015號法律修改。

第3/2001號法律
(2001年3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
– 經2008年10月6日第11/2008號法律修改。
– 經2012年9月10日第12/2012號法律修改。
– 經2016年12月28日第9/2016號法律修改。
– 經2024年4月22日第8/2024號法律修改。

執行委員會第11/2023號議決
(2023年5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關於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所指的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

第9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4年6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重新公佈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及第8/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全文。


職權

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

1)依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2)審核 、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3)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6)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7)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8)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議員行使下列職權(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

1)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立法會議員可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2)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張永春
副主席 何潤生
第一秘書 施家倫
第二秘書 李靜儀

 


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