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日前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法案規定,若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的商業營業場所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已設於作住宅、居住或工業用途的不動產的地面層內,且擬在該處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經申請並審批後可獲發相應的臨時准照。為配合法案的規定,有需要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以便讓上述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申請相應的臨時准照。
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對於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可最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房屋局申請發給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