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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對李光遠先生提出的異議作出決議


對於李光遠先生就其不被接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而提出的異議,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決議如下: 一、由於李光遠先生未能按《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任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簽署,管委會於2014年8月3日議決駁回李光遠先生向管委會提出的異議,並維持不接納其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決定,而有關決定於8月4日在澳門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長官選舉事務專區張貼。 二、李光遠先生可最遲於2014年8月5日就上述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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