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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解除海一居某單位之預約買賣合同的決定


一名購買了“海一居”樓花的小業主(原告)針對“海一居”的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被告)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宣告解除其與被告訂立的預約買賣該樓盤某獨立單位的合同,並判處被告向其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及相關利息。

在答辯中,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72條及後續數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傳召澳門特區以輔助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理由是一旦原告提起的訴訟獲判勝訴,保利達將對澳門特區享有求償權,因為預約合同的無法履行是由澳門特區的過錯所導致。該請求被案件的主理法官透過批示駁回。

2018年1月23日,初級法院民事法庭作出判決,指出相關樓盤所處的土地(黑沙環P地段)被政府宣告失效和由此引發的司法訴訟無疑是合同雙方在訂立買賣樓花的預約合同時所意想不到的,不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來看,都屬於非正常情況。現在距離雙方訂立預約買賣合同已經過去了五年多,但仍然沒有動工。即便被告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司法訴訟最終取得勝訴並繼而重新取得土地的批給,等樓宇建成最少也要三年半的時間。這種巨大的不確定性使得讓原告繼續信守一個不知將來能否實現的承諾已經逾越了善意原則的限度,同時也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另外所發生的這些變故也已經完全超出了合同本身所蘊含之風險的範疇。基於此,認定存在情勢的非正常變遷,裁定原告提起的訴訟勝訴,宣告解除原被告之間訂立的預約買賣合同,並判處被告向原告返還其所收取的2,025,804.00澳門元的定金,附加自傳喚被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直至完全支付為止的遲延利息。

被告不服,分別針對上述批示和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上訴作出審理。首先,關於傳召澳門特區以輔助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請求,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原告只是基於情勢的非正常變遷而請求法院宣告解除預約買賣合同,同時判處被告返還其當初所支付的定金,而並未以被告過錯不履行預約買賣合同為由要求被告返還雙倍定金及/或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因此不涉及到被告的賠償問題,從而也就不涉及到被告所提出的其對澳門特區享有求償權的問題,所以不應傳召澳門特區參加訴訟。

關於案件的實體問題,合議庭指出,上訴人針對該訴訟的最後判決所提出的所有問題都隨著終審法院於2018年5月23日在第7/2018號案件中作出終局裁判而失去了意義。終院的該合議庭裁判確認了行政長官宣告海一居所處土地(黑沙環P地段)的批給失效的行為,這使得上訴人永遠都無法建成相關樓盤,亦即無法履行其與原告訂立的預約買賣合同,那麼原告肯定有權解除合同。出於這一原因,已沒有必要對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作出審查。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被告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針對相關批示和判決所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了初級法院的裁決。

參閱初級法院第CV1-16-0101-CAO號案的判決和中級法院第490/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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