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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職員揭發過界勞工


於2007年10月4日,在勞工事務局新大樓(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發現一名過界勞工,是次事件乃由該局職員所發現。 當時該名過界勞工於勞工事務局新大樓內四處遊蕩,被局內職員發現,覺得有可疑,故向該名人士查詢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經調查,發現該名人士為一非本地居民,按其出示的證件顯示,其屬本澳一建築公司所聘請的外地僱員,故其持有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但是次聘請其到勞工事務局新大樓工作的公司,並非為其申請工作許可的實體。 按該名過界勞工表示,其被指派到勞工事務局新大樓內安裝窗簾,由於該局新大樓有部份裝修工程尚未完成,故其被有關的裝修分判商指派到該地點跟進尚未完成的部份。 基於此,勞工事務局已即時聯絡上述裝修分判商到該局錄取聲明,而有關裝修分判商亦確認有關事實。 該名人士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其本人並非為申請聘用的實體服務,是一名過界勞工。因此,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2條2項、第5條結合第12條的規定 ,此行為構成一項行政違法,並且按法律規定乃由勞工事務局對違法者提起程序及科處上述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處罰。故此,這一事件純屬該局職權,無須轉介予治安警察局或檢察院,因有關事件並不牽涉刑事犯罪行為。 為此,勞工事務局已向有關過界勞工及其僱主展開相關的法定程序。 另外,有鑑於上述事件,由於該局新大樓內尚有一些裝修工程進行,為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勞工事務局已加強查核措施,為所有在該局進行裝修工程的工人作出登記及檢查證件,以確保有關人員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