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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保利達中止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行為效力的保全請求

“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針對行政長官於2016年1月26日宣告“海一居”所在土地(以租賃制度批出的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的批給失效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但被駁回。保利達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於2016年11月1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不批准中止效力的請求,相關判案理由綜述如下: 本案要審理的問題是要知道,行政長官宣告相關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的行為是否是一個可被中止效力的行為,以及如果是的話,那麼是否已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各項所規定的為批准中止行政長官行為效力而須具備的所有要件。 行政行為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前者指對法律秩序造成改變的行為,後者指不對法律秩序引入改變的行為。消極行為又分為純消極行為和表面消極行為,前者指維持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範疇不變,且不產生任何次要或附帶性質的積極效果的行為,後者指雖然具有消極內容,但在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範疇產生效果,改變之前存在的法律狀況的行為。另外,按照行為是否對他人的權利義務範疇造成改變,行政行為還被劃分為創設性行為和非創設性行為。創設性行為是設立、變更或終結權利或法律狀況的行為,而那些僅限於發現或承認之前已存在的權利或法律狀況之有效性的行為稱為宣示性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規定,當行政行為“有積極內容”,或者雖“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時,可以被中止效力,而若屬後者,則“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案中,被上訴批示以涉案土地在於2015年12月25日屆滿的25年租賃期內未完成利用,且根據《土地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為由,宣告批地失效。它不應被視為一個單純的宣示性行為,因為它含有意思表示,對承批人的表現作出了否定的判斷(未完成土地的利用),並在解釋和適用法律規定之後,宣告批給失效。通過作出該批示,被上訴實體確定了土地所處的狀況並繼而宣告失效,終結了行政當局與承批人之間建立的合同法律關係。也不應說行政長官宣告批給失效的行為是一個狹義上的消極行為,因為它至少決定了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撥歸澳門特區,同時不給予承批人任何獲得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對承批人的權利義務範疇造成了改變。通過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承批人想避免第168條所規定的法定失效效果立即產生。因此,涉案行為是可以被中止效力的。 上訴人提出的問題還涉及到是否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中止效力的要件,即因執行有關行為而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為說明這一損失,上訴人聲稱,涉案土地即P地段是其唯一正在利用的土地,如不中止待被中止行為的效力,它將會破產。對此,合議庭指出,該事實並未載於被上訴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之中。上訴人並未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因此不能說如果不中止待被中止行為的效果,不給予其機會去完成合同約定的土地利用,那麼它將只能面臨停業繼而破產的命運。 此外上訴人還提出了執行行為可能對第三人(眾預約買受人)造成的損失。對此,合議庭的觀點是,由於欠缺正當性,這些人的利益不應由上訴人來維護,尤其是在本程序中或在已經提起的司法上訴中維護,因為這些屬於第三者的切身利益,自主並獨立於上訴人的利益。 最後,關於上訴人所提出的難以彌補的損失,合議庭指出,有法定手段(要麼通過判決的執行,要麼通過賠償之訴)令上訴人獲得賠償,而只有無法通過使用以上所指的訴訟手段獲得賠償的損失才應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更不要說無法計算所失收益、現有損失以及未來將遭受的任何其他損失的具體數額。有兩種方法:要麼與行政當局協議賠償金額,要麼提起司法訴訟,在訴訟中將有機會計算損失,法院亦將就此作出裁決,不得推諉,即使在計算上有些許複雜,但在這個過程中所遇到的或大或小的困難不構成認為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之要件的理由,因為可以設定確定建築之收益率及假設發展商可以完成建設將獲得之利潤的標準。法律所要求的批准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執行行為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不是損失難以計算,尤其是難以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計算。可見,上訴人所遭受的損失總是可以計價和量化的,故不能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的要件。 綜合以上理由,合議庭駁回中止行政長官宣布批地失效行為效力的申請。 參閱終審法院第55/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無行政行為基礎的執行行為無效

甲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命令其支付因強制清空土地而產生之費用的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2016年3月3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宣告被上訴批示無效。 運輸工務司司長對該裁判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裁決錯誤適用了《行政程序法典》第138條的規定,存在審理錯誤,因為其命令支付相關費用的批示是以之前行政長官命令清空土地、搬走其上物品和設備並拆除違法建築的批示為基礎和理由的。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議後認為,除緊急避險外,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執行引致私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受限制的事實行為或事實行動只有在事先存在一個“使其具有正當性”的行政行為時才是有效的。在目前所審議的個案中,從已認定的事實可以看到,運輸工務司司長是在行政長官於2010年12月10日作出命令清空相關土地、搬走其上物品和設備並拆除違法建築的批示之後,為執行該批示才讓占地者支付因執行部分工程所產生的數額為133,600澳門元的費用,因為這些工程是在占地者不履行清拆令的情況下,由乙公司執行的。在這筆133,600澳門元的金額中,包含執行用土填平水塘的工程和拆除路旁原有護欄及重建並粉刷混凝土護欄的工程的費用。 那麼現在要查明的就是,被上訴人(及其他人)被要求承擔相關費用的已實施工程是否包含在被執行行為的範圍之內,換言之,即是否包含在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命令的清空土地、搬走其上物品和設備並拆除違法建築的範圍之內。2010年12月10日,行政長官批示,命令清空位於某地段的土地,搬走其上放置的物品和設備並拆除違法建築。上訴實體認為,土地上的水塘是占地者非法修建的,因此必須用土填平,以便讓它回復到被非法霸占之前的狀況。至於拆除路旁原有護欄及重建和粉刷護欄的費用,它對於拆除地上的違法建築而言同樣是必不可少的,是命令歸還對該土地之占有的行為的必然效果,因為必須拆除該護欄以便使清理地上瓦礫和垃圾的卡車能夠進入,所以當此項工作完成之後,還要重建原有的護欄並對其進行粉刷。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核心問題在於,水塘是否應被定性為“違法建築”。事實上,即便根據8月21日第79/85/M號法令第2條第1款的規定,該水塘有可能屬於建築,因為該款將“任何導致地形改變的工程”都視為建築工程,也無從得知該水塘是否是人為工程以及是否由占地者修建(或者還是在土地被霸占之前已經存在)。這一事實事宜沒有由上訴實體在司法上訴的答辯狀中提出,更沒有在案卷中獲得認定。因此不能說用土將水塘填平包含在被執行行為擬完成的行動,即行政長官所命令的“拆除違法建築”之中。關於拆除、重建並粉刷護欄,要說明的是,這些行動在行政長官的行為中完全沒有被提及。另外案卷中也沒有認定,為使清理地上瓦礫和垃圾的卡車能夠進入,確實必須拆除護欄,繼而必須對其進行重建和粉刷。總而言之,我們不認為命令支付相關金額的當局行為被行政長官的預先行為賦予正當性,因為相關工程不在該被執行行為所確定的行動範圍之內。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39/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衛生局持續加強滅蚊防範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熱

為降低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熱傳播的風險,衛生局持續於全澳各衛生黑點加強滅蚊。 寨卡病毒病在拉丁美洲國家和地區持續蔓延,加上東南亞多個國家亦相繼出現本地感染個案,如泰國、菲律賓和新加坡等地列入受影響地區,該病在亞洲流行風險甚高。此外,東南亞地區的登革熱疫情亦嚴峻,本澳今年已有10宗從東南亞輸入的登革熱病例,病例數明顯高於往年同期。 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熱均是通過蚊媒傳播的疾病,澳門正值雨季,有利白紋伊蚊生長。為減低上述疾病在本澳傳播的風險,衛生局持續加強全澳各衛生黑點的滅蚊工作,以減低蚊媒的密度。衛生局人員今天已於下表地點進行化學滅蚊或實施其他病媒控制措施。 衛生局強調,小型的容器積水是白紋伊蚊的主要孳生源,呼籲市民採取預防措施,清除工作地點和家居周圍環境的積水,杜絕蚊蟲孳生。 衛生局呼籲市民如前往受寨卡病毒病和登革熱影響的地區,包括東南亞各國旅行時,宜穿淺色長袖衫褲,在有空調或有防蚊裝置的地方住宿,外出時使用驅蚊劑,防止被蚊叮咬;如有發熱、出疹等疑似寨卡病毒病或登革熱的症狀,應及時就醫。同時,孕婦或打算懷孕的人士應暫時避免到受寨卡病毒病影響地區,由受寨卡病毒病影響地區回澳後,1個月內亦應採取嚴格的防蚊措施,6個月內應禁慾或全程使用安全套確保安全性行為。如伴侶已懷孕,安全性行為的措施應持續至分娩或回澳後6個月,以較長者為準。 衛生局也呼籲所有醫生留意疑似寨卡病毒病和登革熱的病人,如有懷疑,應及時作出申報和檢測。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已可為所有醫療機構提供免費檢測。巿民如有疑問,可致電衛生局傳染病熱線28700800或瀏覽衛生局傳染病網頁http://www.ssm.gov.mo/csr/。 *請看附件


衛生局持續加強滅蚊防範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熱

為降低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熱傳播的風險,衛生局持續於全澳各衛生黑點加強滅蚊。 寨卡病毒病在拉丁美洲國家和地區持續蔓延,加上東南亞多個國家亦相繼出現本地感染個案,如泰國、菲律賓和新加坡等地列入受影響地區,該病在亞洲流行風險甚高。此外,東南亞地區的登革熱疫情亦嚴峻,本澳今年已有10宗從東南亞輸入的登革熱病例,病例數明顯高於往年同期。 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熱均是通過蚊媒傳播的疾病,澳門正值雨季,有利白紋伊蚊生長。為減低上述疾病在本澳傳播的風險,衛生局持續加強全澳各衛生黑點的滅蚊工作,以減低蚊媒的密度。衛生局人員今天已於下表地點進行化學滅蚊或實施其他病媒控制措施。 衛生局強調,小型的容器積水是白紋伊蚊的主要孳生源,呼籲市民採取預防措施,清除工作地點和家居周圍環境的積水,杜絕蚊蟲孳生。 衛生局呼籲市民如前往受寨卡病毒病和登革熱影響的地區,包括東南亞各國旅行時,宜穿淺色長袖衫褲,在有空調或有防蚊裝置的地方住宿,外出時使用驅蚊劑,防止被蚊叮咬;如有發熱、出疹等疑似寨卡病毒病或登革熱的症狀,應及時就醫。同時,孕婦或打算懷孕的人士應暫時避免到受寨卡病毒病影響地區,由受寨卡病毒病影響地區回澳後,1個月內亦應採取嚴格的防蚊措施,6個月內應禁慾或全程使用安全套確保安全性行為。如伴侶已懷孕,安全性行為的措施應持續至分娩或回澳後6個月,以較長者為準。 衛生局也呼籲所有醫生留意疑似寨卡病毒病和登革熱的病人,如有懷疑,應及時作出申報和檢測。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已可為所有醫療機構提供免費檢測。巿民如有疑問,可致電衛生局傳染病熱線28700800或瀏覽衛生局傳染病網頁http://www.ssm.gov.mo/csr/。 *請看附件


公務人員統一管理開考將於本月8日截止報考

公務人員統一管理開考(高級技術員職程)將於本月8日截止報考,有意投考人士請於當日下午5時45分前,透過電子報考或親送報名方式,辦理報考手續。 電子報考或親送報名的截止時間,均為本月8日下午5時45分,超過該時間將不會收件。 使用電子報考的投考人,如已申請及開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請完成啟動帳戶步驟,帳戶才可正式使用。啟動帳戶後,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登入電子報考平台:(1) 進入專題網頁 (2)下載“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 仍未開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的人士,由於申請開立帳戶的各種途徑需時不一,如未能趕及開立帳戶,請通過親送方式報考(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設網上預約服務(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報考結束後,行政公職局將按照規定,有序公佈臨時名單;確定名單;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 統一管理開考第一階段的綜合能力考試完結後,會公佈成績名單,之後亦會公佈有關擬開考的部門、開考範疇及職缺數目的通告,以便合格的投考人直接向心儀的部門遞交投考聲明,以參加第二階段的專業能力考試。 市民對於統一管理開考如有查詢,歡迎閱覽專題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或致電服務熱線(電話:8866 8866) 。


公務人員統一管理開考將於本月8日截止報考

公務人員統一管理開考(高級技術員職程)將於本月8日截止報考,有意投考人士請於當日下午5時45分前,透過電子報考或親送報名方式,辦理報考手續。 電子報考或親送報名的截止時間,均為本月8日下午5時45分,超過該時間將不會收件。 使用電子報考的投考人,如已申請及開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請完成啟動帳戶步驟,帳戶才可正式使用。啟動帳戶後,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登入電子報考平台:(1) 進入專題網頁 (2)下載“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 仍未開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的人士,由於申請開立帳戶的各種途徑需時不一,如未能趕及開立帳戶,請通過親送方式報考(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設網上預約服務(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報考結束後,行政公職局將按照規定,有序公佈臨時名單;確定名單;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 統一管理開考第一階段的綜合能力考試完結後,會公佈成績名單,之後亦會公佈有關擬開考的部門、開考範疇及職缺數目的通告,以便合格的投考人直接向心儀的部門遞交投考聲明,以參加第二階段的專業能力考試。 市民對於統一管理開考如有查詢,歡迎閱覽專題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或致電服務熱線(電話:8866 8866) 。


行政長官與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會面

正在北京的行政長官崔世安今(4)日與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會面,雙方就澳門特區海域的管理、利用和發展,以及兩地海關持續加強合作,共同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等議題交流意見。 會面中,行政長官對於再次拜訪海關總署感到高興,他指,多年來海關總署一直高度關注澳門特區的發展,特別在特區明確海域管理範圍的過程中,海關總署給予了充分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他藉此再度表達謝意。 行政長官續稱,中央政府於2015年12月正式授權澳門特區管理85平方公里的海域範圍,特區政府高度重視相關的續後工作;是次會面之主要目的,就是要向海關總署通報澳門特區制定海域利用與發展的相關工作情況,並希望聽取總署的指導意見及建議。 于廣洲表示,雙方今年5月簽署了《海關總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水域和陸上邊界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的合作安排》及《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關於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的合作備忘錄》,隨後有關工作均已順利開展,兩地海關合作也牢固地發展。 他進一步介紹,為落實兩份合作文件,內地與澳門已完成了中轉確認書系統的開發並開始運用,這對降低在自貿協定下經澳門中轉內地貨物的貿易成本方面,已開始發揮積極作用,並得到業界的高度評價。至於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的合作方面,內地與澳門海關已建立完備的聯絡人機制,對有效遏止水客、毒品、槍支彈藥等走私犯罪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與會面的海關總署官員包括副署長孫毅彪、監管司司長王煒、加貿司司長鄭漢龍、緝私局局長劉曉輝及國際司司長趙儒霞等。出席的特區政府官員包括海關關長黃有力、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康偉、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馮少榮、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高展鴻及政策研究室首席顧問米健等。


行政長官與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會面

正在北京的行政長官崔世安今(4)日與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會面,雙方就澳門特區海域的管理、利用和發展,以及兩地海關持續加強合作,共同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等議題交流意見。 會面中,行政長官對於再次拜訪海關總署感到高興,他指,多年來海關總署一直高度關注澳門特區的發展,特別在特區明確海域管理範圍的過程中,海關總署給予了充分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他藉此再度表達謝意。 行政長官續稱,中央政府於2015年12月正式授權澳門特區管理85平方公里的海域範圍,特區政府高度重視相關的續後工作;是次會面之主要目的,就是要向海關總署通報澳門特區制定海域利用與發展的相關工作情況,並希望聽取總署的指導意見及建議。 于廣洲表示,雙方今年5月簽署了《海關總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水域和陸上邊界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的合作安排》及《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關於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的合作備忘錄》,隨後有關工作均已順利開展,兩地海關合作也牢固地發展。 他進一步介紹,為落實兩份合作文件,內地與澳門已完成了中轉確認書系統的開發並開始運用,這對降低在自貿協定下經澳門中轉內地貨物的貿易成本方面,已開始發揮積極作用,並得到業界的高度評價。至於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的合作方面,內地與澳門海關已建立完備的聯絡人機制,對有效遏止水客、毒品、槍支彈藥等走私犯罪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與會面的海關總署官員包括副署長孫毅彪、監管司司長王煒、加貿司司長鄭漢龍、緝私局局長劉曉輝及國際司司長趙儒霞等。出席的特區政府官員包括海關關長黃有力、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康偉、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馮少榮、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高展鴻及政策研究室首席顧問米健等。


行政長官與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會面

正在北京的行政長官崔世安今(4)日與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會面,雙方就澳門特區海域的管理、利用和發展,以及兩地海關持續加強合作,共同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等議題交流意見。


社會工作局轄下筷子基耆康中心周六起遷址

社會工作局轄下筷子基耆康中心將於2016年11月5日起遷往澳門飛喇士街(筷子基南街) 筷子基社屋快達樓第二座2樓B座辦公,對外通訊方式維持不變,辦公電話28261491,傳真28261766。 而位於筷子基南街456號綠楊花園第三及第四座(利祥、利和閣)地下AA座之臨時辦公地點自2016年11月5日起停止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