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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於四月一日生效
一直以來,澳門已存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援助法律制度,藉此確保有需要的居民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無法透過司法訴訟取得或維護其依法受保護的權益。然而,有關制度已施行一段頗長時間,部分規定未能充分回應社會的實際需要,有見及此,立法會於去年通過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而該法律將於明日(4月1日)起生效。該法律明確訂定司法援助的適用對象和評定經濟能力不足的計算方式,並且規定將司法援助的審批工作由法院轉交到新成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士,如被評定為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特區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澳門特區主管當局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具營利目的之法人(例如社團),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另一方面,根據上述法律和第2/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倘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支配財產的金額不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便屬經濟能力不足。至於司法援助的種類方面,申請人可以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豁免支付預付金、豁免支付訴訟費用,以及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 市民如欲申請司法援助,可親臨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司法援助委員會接待處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亦可致電2853 3540,或透過電郵info@caj.gov.mo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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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經屋申請表時須申報收入暫無需提交證明
在遞交經屋申請表時,須遞交已填妥之申請表,連同申請表內所載成員的身份證之正、副本及地址證明。遞交申請表時須填寫申報收入及資產之金額,但暫無需提交收入證明;到分組抽籤後,獲甄選的人士才需提交。 房屋局推出路環石排灣業興大廈共1,544個一房一廳經屋單位作申請,申請期由3月27日至6月26日,共3個月。 申請時暫無需提交收入證明 申請時申請人須提交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申請表內所載成員的身份證影印本及地址證明,倘有需要則需提交殘疾證明;提交申請表時須出示家團每一成員的身份證正本,以便由晶片讀取個人資料。申請表可由他人代交表格,但須帶同申請人及成員的證件正本。 遞交申請表格時須填寫申報收入及資產金額,但暫無需提交收入證明;到分組抽籤後,獲甄選的人士才需提交。申請人可申報前一個月的收入又或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收入限額計算包括月薪、退休金、養老金、殘疾金、花紅、雙糧、贍養費,以及佣金、各項津貼如房屋津貼、超時津貼等。 資產淨值是指澳門境內、外的資產,包括住宅、商業及工業之物業、停車位,證券及金額超過澳門幣5,000元的銀行帳戶、現金、黃金、紙黃金、珠寶、的士牌等。 倘於遞交申請表時即時發現文件不全,房屋局將即時發出補交文件的收條,申請人須在指定日期前來補交;倘在審查文件時發現文件不全,房屋局將通過信函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時限內前來補交相關文件。 申請人須確保資料無訛 房屋局提醒,申請表所填報的資料均須確實無訛,並無隱瞞正確分析申請所需填報的資料。若作虛假、不確實或不真實的聲明,或使用欺詐手段,則取消申請資格,並2年內不得參加經屋申請,且按刑法規定予以處罰。 若已獲許可取得單位及簽署買賣預約合同,可由房屋局主張或由法院依法依職權宣告買賣預約合同無效,並由房屋局將根據法律規定轉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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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軌施工全面進入主幹 道 柯維納馬路今起第二階 段圍封
運輸基建辦公室及交通事務局今日(29日)早上10時起展開柯維納馬路輕軌工程第二階段試圍封,佛山街與運動場圓形地之間的柯維納馬路改為雙向單線行車,而柯維納馬路與潮州街之間的一段亞威羅街亦改作單向行車,只允許車輛由柯維納馬路轉入。同時,多條巴士路線及巴士站點亦相應作出調整。兩部門人員會密切關注實施狀況,並呼籲市民留意現場的臨時交通安排。 是次圍封是要配合柯維納馬路輕軌工程需進一步延伸施工範圍。臨時圍封範圍主要是柯維納馬路近運動場圓形地一側、賽馬會圍牆對開兩條行車道及行人道,故由佛山街至運動場圓形地之間的柯維納馬路也臨時改為雙向單線行車。而為減輕該路段之交通壓力,介乎柯維納馬路與潮州街之間的一段亞威羅街改為單向行車,只允許車輛由柯維納馬路轉入。試圍封首天,兩部門人員及工程承建單位人士在現場即時指揮協調整個圍封及交通調整工作,狀況大致順利。 臨時調整巴士路線及站點 因應相關臨時交通安排,途經柯維納馬路的巴士路線及站點也需要作調整:由今(29日)首班車起,取消"匯景花園"巴士站,並於駿景酒店前設置新巴士站("駿景酒店"巴士站),以分流"南新花園"巴士站的壓力,盡量減低公眾乘坐巴士出行的影響。經調整後,11、22、28A、30、33、34及35路線維持停靠"南新花園"巴士站,15、26、MT2及MT4路線則分流停靠新設的"駿景酒店"巴士站;另一方面,由於柯維納馬路近賽馬會一側將收窄至單線行車,考慮到"賽馬會1"巴士站停靠的路線眾多,為避免多條巴士路線同時靠站影響交通暢順度,22、28A、30、33、35、MT1及MT4取消停靠"賽馬會1"巴士站,乘坐上述巴士路線的乘客可使用"南新花園"巴士站或"駿景酒店"巴士站。 多方協調靈活調動造好試圍封 運建辦及交通事務局人員一直高度重視輕軌工地圍封過程的交通調整工作,在柯維納馬路及早前進行的運動場道試圍封工作上,兩部門由計劃至引入臨時措施,不間斷地進行大量和長時間的協調,也在試圍封過程中安排大量人員即時靈活調整各項安排,務求減低對市民出行的影響。其中,除了聆聽社區意見開闢新路口疏導車流之外,又透過與沿線機構、學校等接觸,掌握地區意見,調整和增設不同的臨時交通設施如斑馬線、交通指示牌、行人道圍欄、隔音設施等等,以進一步緩解可能因工程而對周邊社區帶來的不便。與上同時,又把上述兩個路段的圍封時間分錯兩周進行,以減少工程對主幹道的影響並讓公眾更早適應臨時安排。 隨著柯維納馬路第二階段圍封工作展開,交通事務局會在實施初期繼續安排交通輔導員到巴士站點向乘客派發宣傳單張,並提供巴士路線諮詢服務。兩部門又會派員現場觀察實施情況,並定期檢討以不斷優化臨時安排。倘試圍封效果理想,於下周中起便會陸續架設正式圍板。由於在兩路段的工程相繼展開,將無可避免影響周邊交通,對居民出行構成不便,運輸基建辦公室及交通事務局呼籲公眾留意,提早出門並及早規劃出行路線。 為了讓居民知悉上述路段的輕軌施工和臨時交通安排,兩部門已製作宣傳單張向公眾派發。同時,市民亦可親臨「輕Zone-輕軌氹仔聯絡站」(氹仔廣東大馬路179號悅景峰地下G室)或致電工程查詢熱線:8506 6171了解工程資訊,交通方面則可致電交通事務專線:8866 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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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崔世安就杜嵐校長逝世發表悼詞
驚悉濠江學校前任校長杜嵐女士於2013年3月29日因病逝世,本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這位受人尊敬的教育工作者和傑出市民表示沉痛的哀悼,並向她的家人致以深切的慰問。
杜嵐女士在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來澳門定居之後,堅持愛國愛澳立場,長期從事教育工作,曾擔任濠江學校校長、澳門中華教育會理事長、政府教育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她以實際行動迎接了新中國的成立,見證了澳門回歸祖國。杜嵐女士爲人和藹可親,教書育人數十年如一日,桃李滿天下,對教育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貢獻良多,贏得了廣大師生和社會各界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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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繼續致力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今(28)日就本澳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發表了結論性意見。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繼續推行保障人權的各項措施,致力落實《公約》的相關規定,貫徹《公約》倡導的精神。 特區政府代表團在本月18及19日出席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就委員會對本澳執行《公約》的情況提出的問題提供了詳盡回覆。 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中表示,與特區政府代表團進行了具建設性的交流,對此感到滿意。委員會並讚揚特區政府為保障人權而採用的措施和努力,包括加入多項保障人權的國際公約,例如《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以及《殘疾人權利公約》。 委員會同時讚揚特區政府在保護難民、打擊販賣人口及協助違法青少年矯治和重返社會等重要範疇中進行立法,包括制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以及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特區政府感謝並尊重委員會的意見,但與委員會就一些議題的看法存有分歧。對於實際可行且符合《基本法》、本地法律以及社會現實情況的建議,特區政府將會逐步落實。 關於結論性意見提及解釋《基本法》一事,特區政府強調,《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規定,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指出的是,該權力的行使並不會對澳門特區的司法獨立、法治或高度自治有任何影響。自從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終審法院從來沒有根據《基本法》第143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的條文作出解釋。 特區政府不同意委員會撤回《公約》第25條b項保留的建議。事實上,《公約》並沒有禁止保留。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如果條約不禁止保留,只要不違反條約目的及宗旨,締約國可以提出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在1999年就《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區一事照會《公約》保存機關時,根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作出的四點聲明,符合相關國際法規則。澳門特區的選舉制度須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所作《決定》制定。現時澳門特區的選舉制度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與《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有關規定並無任何抵觸。 關於委員會建議特區政府設立一個全新的獨立人權監督機構,特區政府認為並無此需要。澳門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配合現有的專責機構,如廉政公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在不同領域包括打擊人口販賣、警務、婦女權益等設立的相關委員會或組織及將於4月1日生效的司法援助制度,人權已得到充分保障。 廉政公署的組織法在2012年修改後,除了維持其"申訴專員"的功能,亦加強了其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與正當利益受保護的職能。作為澳門特區的首長,行政長官代表澳門特區,因此由行政長官任命廉政專員並不會影響廉政公署的獨立性。 澳門特區有健全及獨立的司法體制,市民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可直接援引《公約》條文在法院提出訴訟;倘經濟能力不足,可申請司法援助以確保其可透過司法訴訟取得或維護其依法受保護的權益。 委員會提及有記者被拒入境的個案,特區政府重申新聞工作者在澳門完全享有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自由進出澳門,境內自由採訪,不需要向官方通報或登記。有關人士被拒入境並不是由於其記者的身份,而是治安當局認為準備入境的旅客可能影響內部保安時,可依法禁止其入境。 在《基本法》和《出版法》的保障下,澳門特區的媒體完全享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編採自主。事實上,回歸後澳門的傳媒業繼續蓬勃發展,無論是從媒體單位的數量,還是從對特區的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各領域的問題的討論,都在不斷增加。 至於委員會建議特區政府考慮將誹謗罪非刑事化,特區政府認為法律需保障各種權利,名譽權是一項重要的個人權利,刑法有需要防範對名譽的侵害,並對犯罪人作出相應的懲罰。 關於委員會對集會自由的關注,需要指出的是,《基本法》第27條訂明所有居民享有集會自由,舉行公共集會及示威的權利受第2/93/M號法律保障;居民有權在和平及不攜有武器的情況下進行集會,而毋需任何預先許可。 關於委員會關注特區存在不以正式合同聘請外地僱員情況,特區政府再次強調,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3條規定,與外地僱員的勞動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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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大專學生赴歐交流訪問四月七日截止報名
澳門優秀大專學生歐盟交流訪問團將於四月七日截止報名,有興趣且符合資格的澳門大專學生宜把握機會,登入澳門大專學生部落報名。 是次活動的名額共20個,參與對象為本學年在澳門或澳門以外高等院校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第二年或以上的澳門學生(應屆畢業生除外)。 高教辦將透過履歷分析及面試等方式進行甄選,而獲甄選的學生必須參加於本年六月上旬在澳門舉辦的預備課程,以便在出發前對歐盟及歐洲的概況有基礎的認識。其後,高教辦將組織獲甄選的學生於本年6月15日至23日到比利時布魯塞爾及法國斯特拉斯堡展開為期9日的交流訪問。行程包括參觀歐盟總部、歐洲議會及相關機構,以及與歐盟組織的人員進行座談交流。 有興趣的學生可登入澳門大專學生部落網頁(http://studentblog.gaes.gov.mo)查閱活動章程及進行報名,截止報名日期為4月7日。如有疑問,歡迎致電28345403向高教辦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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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期經屋累計接到約380宗申請
新一期經屋申請進入第二日,截至今(28)日下午5時,房屋局累計接到約380宗申請,房屋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以及各社團累計派出約29,800份申請表。房屋局呼籲市民於索取申請表後,細心閱讀聯同申請表附上之申請須知,尤其需留意收入上下限、資產淨值之內容,再因應個人情況填妥申請表後往房屋局遞交,避免因心急填寫資料而影響申請。 房屋局呼籲在環保因素下,市民在索取一份申請表後可按需要自行複印,並請申請人細心閱讀填表須知後再填寫申請表,申請期共3個月,亦非採取先到先得的形式,居民無須急於遞交表格,可因應個人或家團之經濟情況,對經屋申請作出綜合考慮。 截至今日下午5時,房屋局累計接到約380宗申請,房屋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以及各社團累計派出約29,800份申請表,透過網上下載申請表累計約5,200次;此外,網上預約遞交申請表累計約1,700人。 零收入不符合申請資格 經屋申請設有收入下限及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之規定(附表),房屋局提醒市民必須留意並作填寫,倘屬於"零收入"並不符合有關收入下限之規定,即不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人可申報前一個月的收入又或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收入限額計算包括月薪、退休金、養老金、殘疾金、花紅、雙糧、贍養費,以及佣金、各項津貼如房屋津貼、超時津貼等。遞交申請表格時只需填寫申報收入及資產金額,暫無需提交証明;到分組抽籤後,獲甄選的人士才需提交收入証明。 領取養老金長者需申報但無需證明文件 上述提到養老金視為收入,需於申請表格內的收入欄目中申報但長者無須自行前往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有關證明文件再提供予房屋局,因房屋局已經與社會保障基金聯繫,當該長者獲甄選時,房屋局會代為統一向社會保障基金索取有關領取養老金之資料。 資產淨值是指澳門境內、外的資產,包括住宅、商業及工業之物業、停車位,證券及金額超過澳門幣5,000元的銀行帳戶、現金、黃金、紙黃金、珠寶、的士牌等。 此外,房屋局提醒市民需留意3月29日至4月1日為公眾假期,4月2日起照常辦公。房屋局亦將於稍後陸續安排經屋申請說明會,以回答市民對經屋申請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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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對房地產中介業的從業條件及核心內容作出規範。為有效執行該法律,特區政府制定了《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細則規定了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發給、續發、中止和註銷的行政程序。草案也規定,房屋局為房地產中介範疇的主管實體,具職權對以上准照的申請、程序及處罰作決定。 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方面,草案規定,房屋局須藉資訊途徑公佈和更新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持有人名單,尤其准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商業名稱、准照的編號及有效期。如房地產中介人更改商業名稱、商業營業場所名稱以及設立互聯網網頁須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房屋局;擬開設新的商業營業場所、變更商業營業場所的地點以及關閉商業營業場所,須於三十日前通知房屋局。 最後,草案訂定了過渡規定,凡於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以類似房地產經紀或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如符合相關規定的從業要件,自草案公佈翌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可附同相關文件向房屋局申請發給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或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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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醫療補貼計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一項藉一次性補助居民醫療開支的方式,讓居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計劃。此計劃的目的是推廣家庭醫學制度,提醒市民重視個人保健;同時加強公營醫療實體與私營醫療市場的合作,拓展社區醫療資源,最終發展多元化的社會醫療服務並提升其綜合水平。特區政府因此制訂了《二零一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的醫療補貼計劃的補貼金額增加至澳門幣六百元,計劃的受益人資格及使用期限和去年的計劃大致相同。 草案規定,凡最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持有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凡持有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生效前發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現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但能證明因長期無能力或因入住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的情況而阻礙其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均為計劃的受益人。 草案規定,受益人最遲須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使用醫療券。醫療券可移轉一次,經記名背書後可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且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醫療券的補貼金額估計約為澳門幣三億六千三百萬元。 草案規定,醫療券只可用於已加入醫療補貼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而不適用於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的公共醫療實體或私人衛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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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去年特區政府首度發放了金額為澳門幣二千元的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為繼續減輕修讀高等教育課程學生在購買書籍、參考資料和學習用品方面的負擔,特區政府制訂了《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並建議調升津貼金額至澳門幣三千元。 草案規定,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相關登記後,可獲發澳門幣三千元的學習用品津貼。預計受惠學生人數三萬七千人,開支約為澳門幣一億一千一百萬元。 草案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具職權核實和評定學生登記,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若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為須評定登記,可要求學生於獲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遞交其他文件或作出補充說明。 另外,凡修讀於本澳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公共實體發放其他資助、津貼或助學金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澳機構協辦並獲特區政府許可在澳門運作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在學證明文件。 草案也規定,學習用品津貼,將於登記期間屆滿之日起計六十日內,或自遞交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文件之日起計六十日之內,以銀行轉帳或由財政局發出憑證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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