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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繼續致力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今(28)日就本澳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發表了結論性意見。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繼續推行保障人權的各項措施,致力落實《公約》的相關規定,貫徹《公約》倡導的精神。 特區政府代表團在本月18及19日出席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就委員會對本澳執行《公約》的情況提出的問題提供了詳盡回覆。 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中表示,與特區政府代表團進行了具建設性的交流,對此感到滿意。委員會並讚揚特區政府為保障人權而採用的措施和努力,包括加入多項保障人權的國際公約,例如《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以及《殘疾人權利公約》。 委員會同時讚揚特區政府在保護難民、打擊販賣人口及協助違法青少年矯治和重返社會等重要範疇中進行立法,包括制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以及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特區政府感謝並尊重委員會的意見,但與委員會就一些議題的看法存有分歧。對於實際可行且符合《基本法》、本地法律以及社會現實情況的建議,特區政府將會逐步落實。 關於結論性意見提及解釋《基本法》一事,特區政府強調,《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規定,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指出的是,該權力的行使並不會對澳門特區的司法獨立、法治或高度自治有任何影響。自從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終審法院從來沒有根據《基本法》第143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的條文作出解釋。 特區政府不同意委員會撤回《公約》第25條b項保留的建議。事實上,《公約》並沒有禁止保留。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如果條約不禁止保留,只要不違反條約目的及宗旨,締約國可以提出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在1999年就《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區一事照會《公約》保存機關時,根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作出的四點聲明,符合相關國際法規則。澳門特區的選舉制度須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所作《決定》制定。現時澳門特區的選舉制度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與《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有關規定並無任何抵觸。 關於委員會建議特區政府設立一個全新的獨立人權監督機構,特區政府認為並無此需要。澳門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配合現有的專責機構,如廉政公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在不同領域包括打擊人口販賣、警務、婦女權益等設立的相關委員會或組織及將於4月1日生效的司法援助制度,人權已得到充分保障。 廉政公署的組織法在2012年修改後,除了維持其"申訴專員"的功能,亦加強了其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與正當利益受保護的職能。作為澳門特區的首長,行政長官代表澳門特區,因此由行政長官任命廉政專員並不會影響廉政公署的獨立性。 澳門特區有健全及獨立的司法體制,市民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可直接援引《公約》條文在法院提出訴訟;倘經濟能力不足,可申請司法援助以確保其可透過司法訴訟取得或維護其依法受保護的權益。 委員會提及有記者被拒入境的個案,特區政府重申新聞工作者在澳門完全享有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自由進出澳門,境內自由採訪,不需要向官方通報或登記。有關人士被拒入境並不是由於其記者的身份,而是治安當局認為準備入境的旅客可能影響內部保安時,可依法禁止其入境。 在《基本法》和《出版法》的保障下,澳門特區的媒體完全享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編採自主。事實上,回歸後澳門的傳媒業繼續蓬勃發展,無論是從媒體單位的數量,還是從對特區的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各領域的問題的討論,都在不斷增加。 至於委員會建議特區政府考慮將誹謗罪非刑事化,特區政府認為法律需保障各種權利,名譽權是一項重要的個人權利,刑法有需要防範對名譽的侵害,並對犯罪人作出相應的懲罰。 關於委員會對集會自由的關注,需要指出的是,《基本法》第27條訂明所有居民享有集會自由,舉行公共集會及示威的權利受第2/93/M號法律保障;居民有權在和平及不攜有武器的情況下進行集會,而毋需任何預先許可。 關於委員會關注特區存在不以正式合同聘請外地僱員情況,特區政府再次強調,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3條規定,與外地僱員的勞動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澳門大專學生赴歐交流訪問四月七日截止報名

澳門優秀大專學生歐盟交流訪問團將於四月七日截止報名,有興趣且符合資格的澳門大專學生宜把握機會,登入澳門大專學生部落報名。 是次活動的名額共20個,參與對象為本學年在澳門或澳門以外高等院校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第二年或以上的澳門學生(應屆畢業生除外)。 高教辦將透過履歷分析及面試等方式進行甄選,而獲甄選的學生必須參加於本年六月上旬在澳門舉辦的預備課程,以便在出發前對歐盟及歐洲的概況有基礎的認識。其後,高教辦將組織獲甄選的學生於本年6月15日至23日到比利時布魯塞爾及法國斯特拉斯堡展開為期9日的交流訪問。行程包括參觀歐盟總部、歐洲議會及相關機構,以及與歐盟組織的人員進行座談交流。 有興趣的學生可登入澳門大專學生部落網頁(http://studentblog.gaes.gov.mo)查閱活動章程及進行報名,截止報名日期為4月7日。如有疑問,歡迎致電28345403向高教辦查詢。


新一期經屋累計接到約380宗申請

新一期經屋申請進入第二日,截至今(28)日下午5時,房屋局累計接到約380宗申請,房屋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以及各社團累計派出約29,800份申請表。房屋局呼籲市民於索取申請表後,細心閱讀聯同申請表附上之申請須知,尤其需留意收入上下限、資產淨值之內容,再因應個人情況填妥申請表後往房屋局遞交,避免因心急填寫資料而影響申請。 房屋局呼籲在環保因素下,市民在索取一份申請表後可按需要自行複印,並請申請人細心閱讀填表須知後再填寫申請表,申請期共3個月,亦非採取先到先得的形式,居民無須急於遞交表格,可因應個人或家團之經濟情況,對經屋申請作出綜合考慮。 截至今日下午5時,房屋局累計接到約380宗申請,房屋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以及各社團累計派出約29,800份申請表,透過網上下載申請表累計約5,200次;此外,網上預約遞交申請表累計約1,700人。 零收入不符合申請資格 經屋申請設有收入下限及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之規定(附表),房屋局提醒市民必須留意並作填寫,倘屬於"零收入"並不符合有關收入下限之規定,即不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人可申報前一個月的收入又或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收入限額計算包括月薪、退休金、養老金、殘疾金、花紅、雙糧、贍養費,以及佣金、各項津貼如房屋津貼、超時津貼等。遞交申請表格時只需填寫申報收入及資產金額,暫無需提交証明;到分組抽籤後,獲甄選的人士才需提交收入証明。 領取養老金長者需申報但無需證明文件 上述提到養老金視為收入,需於申請表格內的收入欄目中申報但長者無須自行前往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有關證明文件再提供予房屋局,因房屋局已經與社會保障基金聯繫,當該長者獲甄選時,房屋局會代為統一向社會保障基金索取有關領取養老金之資料。 資產淨值是指澳門境內、外的資產,包括住宅、商業及工業之物業、停車位,證券及金額超過澳門幣5,000元的銀行帳戶、現金、黃金、紙黃金、珠寶、的士牌等。 此外,房屋局提醒市民需留意3月29日至4月1日為公眾假期,4月2日起照常辦公。房屋局亦將於稍後陸續安排經屋申請說明會,以回答市民對經屋申請之問題。


行政會完成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對房地產中介業的從業條件及核心內容作出規範。為有效執行該法律,特區政府制定了《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細則規定了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發給、續發、中止和註銷的行政程序。草案也規定,房屋局為房地產中介範疇的主管實體,具職權對以上准照的申請、程序及處罰作決定。 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方面,草案規定,房屋局須藉資訊途徑公佈和更新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持有人名單,尤其准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商業名稱、准照的編號及有效期。如房地產中介人更改商業名稱、商業營業場所名稱以及設立互聯網網頁須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房屋局;擬開設新的商業營業場所、變更商業營業場所的地點以及關閉商業營業場所,須於三十日前通知房屋局。 最後,草案訂定了過渡規定,凡於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以類似房地產經紀或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如符合相關規定的從業要件,自草案公佈翌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可附同相關文件向房屋局申請發給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或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醫療補貼計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一項藉一次性補助居民醫療開支的方式,讓居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計劃。此計劃的目的是推廣家庭醫學制度,提醒市民重視個人保健;同時加強公營醫療實體與私營醫療市場的合作,拓展社區醫療資源,最終發展多元化的社會醫療服務並提升其綜合水平。特區政府因此制訂了《二零一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的醫療補貼計劃的補貼金額增加至澳門幣六百元,計劃的受益人資格及使用期限和去年的計劃大致相同。 草案規定,凡最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持有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凡持有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生效前發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現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但能證明因長期無能力或因入住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的情況而阻礙其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均為計劃的受益人。 草案規定,受益人最遲須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使用醫療券。醫療券可移轉一次,經記名背書後可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且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醫療券的補貼金額估計約為澳門幣三億六千三百萬元。 草案規定,醫療券只可用於已加入醫療補貼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而不適用於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的公共醫療實體或私人衛生單位。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去年特區政府首度發放了金額為澳門幣二千元的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為繼續減輕修讀高等教育課程學生在購買書籍、參考資料和學習用品方面的負擔,特區政府制訂了《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並建議調升津貼金額至澳門幣三千元。 草案規定,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相關登記後,可獲發澳門幣三千元的學習用品津貼。預計受惠學生人數三萬七千人,開支約為澳門幣一億一千一百萬元。 草案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具職權核實和評定學生登記,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若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為須評定登記,可要求學生於獲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遞交其他文件或作出補充說明。 另外,凡修讀於本澳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公共實體發放其他資助、津貼或助學金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澳機構協辦並獲特區政府許可在澳門運作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在學證明文件。 草案也規定,學習用品津貼,將於登記期間屆滿之日起計六十日內,或自遞交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文件之日起計六十日之內,以銀行轉帳或由財政局發出憑證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永久居民5月1日起可印取新醫療劵 金額增至六百元共三大張紙

特區政府為提倡市民重視個人保健,加強公私營醫療機構的合作,推廣家庭醫學,提升社會醫療服務綜合水平和促進醫療服務多元發展,將於本年5月1日推出「2013年度醫療補貼計劃」,向每位澳門永久居民補貼的金額增加至六百元,每張醫療券維持為50元面額,即每位受益人合共獲得12張醫療券,將分別列印於3張A4大小的防偽紙上,醫療券印取、使用及移轉的方法及規限均不變,使用者亦須為澳門永久居民,使用期至明年8月31日止,預計是項計劃的受惠人口達60萬5千人。 監管見效,投訴顯著減少,各類服務收券量平均
衛生局向來對藉醫療券圖利的行為嚴懲不懈,持續加大巡查力度,由2009年至本年第一季有25個單位因證實違規而被除名,涉及21名中醫、2名西醫及2個綜合診所。通過不斷優化及周密的監管機制,居民的投訴已由首年的134宗,下跌至2012年的20宗,而對私人衛生單位的投訴則由2009年的98宗下降至2012年的14宗。為使醫療券發揮預期效益,當局嚴懲違規單位,除中止結算涉嫌違規的醫療券,違法者將送檢察院究治。 此外,自2009年首次推行計劃至今,持續錄得達9成的印券及用券率,當中8成居民自用醫療券於個人保健或診治小病,除近半數10歲以下小童選擇西醫服務,其他歲組選擇西醫和綜合診所的比例與中醫服務相若,均佔約3成。與推出計劃初期有近半數居民選用中醫服務的情況比較,其後3年各類服務收券量趨向更為平均。數據反映,有效的監管機制讓醫療券發揮培養及加強居民保健意識、推動善用社區資源的積極作用。 適時推出新券,重叠期設便民安排
醫療補貼計劃推行順利,截至本年2月,參加「2012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的醫生有1,259位,參與率達8成,另外,逾45萬居民印取2012年度的醫療券,用券量逾250萬張,與去年同期相若。現階段推出2013年度醫療券,正好適時回應居民需求,衛生局為此於21個醫療券印取點設2013年度列印機,並安排在人流較多的關閘入境大堂、中華廣場地下、醫療補貼計劃輔助中心、港澳碼頭入境大堂,還有塔石、筷子基、黑沙環及氹仔海洋衛生中心保留2012年度醫療券列印機,至2013年8月31日止。 即日起接受業界報名
「2013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由即日起接受業界報名,沒有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的私人衛生單位(即已於衛生局註冊的西醫、中醫、牙醫、治療師及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均可申請參加計劃,私人衛生單位須待有關申請獲批准後,方可接納巿民使用2013年醫療券。申請表可親臨衛生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六樓的醫療補貼計劃輔助中心領取,查詢熱線:85976220。 違規用券將不予結算或須退款
總結過往的經驗,「2013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訂明若因私人衛生單位沒有按規定核對醫療券使用者身份證及醫療券上的資料,而導致醫療券的移轉或使用涉及違規情況(如使用者為非澳門永久居民),相關醫療券可能不獲結算,而已結算的款項則由私人衛生單位退回。 醫療券分擔居民醫療開支,扶助私人衛生單位經營,醫療券僅適用於繳付醫療服務,衛生局將在醫療券使用的高峰期,加強突擊巡查,遏止罔顧社會利益的不規則行為。有關新一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詳情可瀏覽www.vs.gov.mo或致電2822 5050查詢。


簡博賢鼓勵旅遊學院學生把握機遇 創建理想的澳門

3月27日,旅遊學院邀請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董事簡博賢先生為學院師生上了寶貴的一課,談及如何在眾多機會中作出抉擇以創建理想的澳門。百多位師生出席活動並與嘉賓進行積極互動及交流。 簡博賢在活動上分享了他的一些觀點,並鼓勵學生要深刻思考,自身的選擇及貢獻如何作用於構建澳門居民及到訪旅客心中的理想澳門這個目標。他指出,時下年青一代擁有更多的機會,然而,在他們抉擇要把握那些機會的時候,仍應當小心謹慎。因為不同的機會將產生不同的影響,足以決定他們的職業生涯及生命是否可以達至成功,而年青一代的發展更毫無疑問地對澳門整個城市的未來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他鼓勵學生應該珍惜每個學習機會,透過不斷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去裝備自己;亦要為自己訂立清晰的目標;作為社會的一分子,更要勇於表達對澳門未來發展的意見,並在構建理想澳門的進程中積極參與,作出貢獻。 為使學生可以掌握業界的發展及對人才的需求,旅遊學院經常邀請業界精英向學生演說及進行交流。出席是次活動的劉啟豪是旅遊學院廚藝管理課程學生,他歡迎學院定期為學生舉辦此類活動,透過成功人士分享的經驗及觀點,有助他制訂目標及計劃,更為他的學習帶來激勵及動力。


澳門國際機場舉行年度油庫演習,演練單位積極參與,過程順利

為持續提高各涉及的政府部門和營運商在澳門國際機場一旦發生油庫火災時的應變能力,澳門國際機場於今天(3月28日)舉行了「油庫演習2013」,模擬儲存航機燃油的油庫發生火災,涉及的部門和營運機構即時進行救災。整個演練歷時三十分鐘,過程順利。 油庫演習於今天下午二時四十五分開始,模擬儲存航機燃油的其中一個大型油罐因靜電引發油罐頂部起火。航油供應商,即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事件發生後即時按照內部緊急事件計劃把油庫車輛駛離現場,並且按照機場緊急應變計劃的操作程序向有關單位作出通報,機場消防分站隨即派消防車輛抵達現場進行救災。縱然事件沒有導致人員受傷,但現場指揮官考慮事發地點的敏感度後,聯絡消防總局增援及疏散附近營運商的工作人員。 在演習過程中,人員的相互構通、救援設備的調派、以及工作人員的疏散都能順利進行。在各參與單位評估現場環境沒有其他潛在危險後,宣告油庫火災事件的救援工作完結。整個演練歷時三十分鐘,參與人數約五十人,來自警察總局、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民航局、機場管理有限公司、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澳門保安有限公司。 「航空簡化手續及安全委員會」每年年初舉行會議,訂立澳門國際機場的年度演習計劃,測試及評估機場緊急應變計劃的有效性及各參與機構在處理突發事件時在指揮、控制、協調、通訊、資源分配等方面的能力。 2013年的其他演習項目包括全面緊急演習、航空保安演習及直升機坪演習。


海關緝獲未經檢疫之肉類

針對一些未經檢疫的肉類流入澳門,澳門海關行動管理廳關員於昨天(3月27日)緝獲一宗非法進口鮮宰食品的案件,共檢獲32公斤未經檢疫之已宰魚類,田雞及家禽。一名負責收集的本澳居民被邀往海關總部協助調查。 於本月27日關員在關閘外圍對水客進行監視行動,於下午四時左右,海關關員發現有多名水客將所攜帶回澳的數袋物品放置於關閘騎士馬路康泰樓附近地下後便離開,同時,一名男子在附近鬼鬼祟崇地四處張望,約於四十五分鐘後,當該名男子整理有關物品時,海關關員採取截查行動,檢獲一批未經檢疫之鮮宰食品。經調查後,該名本澳承認為賺取澳門幣五十元之酬勞,協助珠海一名菜販在本澳收集有關物品,並在現場等待另一名男子駕車來接收。 海關以《對外貿易法》起訴該名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男子,如罪成,將最高可被判十萬元的罰款。 海關呼籲市民發現有食肆購買來歷不明的肉類、家禽作為食材,或懷疑非法肉類收集點時,請作出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