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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衛生局嚴正聲明 強烈讉責暴力襲擊控煙督察行為

衛生局一名控煙督察今日下午執勤時,遭被票控違法吸煙的男子襲擊,該名控煙督察受傷後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檢查和治療。衛生局強烈讉責暴力襲擊行為,重申控煙督察將繼續依法執行職務,推動澳門無煙社會,維護廣大市民建康。 多名控煙督察今日(二月廿九日)下午三時左右於黑沙環建華大廈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進行執勤時,目睹一名四十多歲的本澳男子違法吸煙,於是上前表明身份,要求該男子出示身份證明及開出罰單,而當控煙督察開出罰單離開後,對方突然衝出門外以拳腳襲擊一名控煙督察的左手臂和左腿。其它在場的控煙督察立即將上前制止及報警,該名男子被警方拘捕及帶返警局協助調查,遇襲的控煙督察到警局錄取口供後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現時情況一般無需留院。 衛生局強烈讉責暴力襲擊控煙督察的行為,對該類行為零容忍,並將嚴格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所有法律責任;同時表揚前線執法人員堅持不懈、同心協力、嚴格執法、不偏不倚,衛生局將切實支持和支援前線執法人員繼續做好控煙工作,保障公眾健康,及特別感謝治安警察局在控煙工作中,包括在此次襲擊事件中,提供迅速有效的支援。 衛生局強調,控煙法生效以來,得到了絕大多數居民,包括非吸煙和吸煙居民的支持與合作,使到《新控煙法》的落實取得滿意成效。但根據其他地區經驗,同時亦預期到極少數違法者被檢控時有可能作出非理性反應。對此,衛生局一直有採取並將繼續加強預防和應對這種情況的措施,包括:大力宣傳控煙法,尤其包括禁止吸煙地點、檢控程序和違令後果,使居民能知法守法;致力營造禁煙地點的無煙氛圍,尤其包括張貼禁煙標誌和形成勸阻違法吸煙的社會壓力;在執法的部署中充分考慮風險因素;通過培訓和實踐,不斷提升前線人員識別和應對風險的技巧;通過與警察部門的緊密協作,以便隨時得到迅速和有力的支援。 衛生局又重申,《新控煙法》經已生效,本澳大部分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例如遊戲機中心、卡拉OK、飲食及工作場所等,違法吸煙人士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六百元,呼籲市民遵守法定義務配合控煙督察的工作及予以尊重。當局將繼續嚴格執法,如果市民發現違法吸煙情況,請致電控煙辦的舉報及查詢熱線:28556789。 受襲的控煙督察亦表示:"二手煙嚴重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控煙目的是保障公眾健康,因此,不會懼怕暴力行為,傷愈後會堅持不懈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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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喬曉陽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的背景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2012年1月1日至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問題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徵詢意見活動。在此基礎上,2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附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傳媒報導和評論彙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有關解釋的規定,並結合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
委員長會議認為,行政長官報告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建議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並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同時將行政長官報告送國務院提出意見,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送來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對行政長官報告的意見。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
2月2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全面準確地反映了澳門社會對於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訴求,求真務實,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回歸祖國12年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揮了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作用。在這一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廣大澳門同胞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處理,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提出,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並且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充分反映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理性和務實的態度。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近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行政長官的報告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情況。鑒於澳門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此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就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形成廣泛共識,可以在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政治體制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
三、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2月28日下午,委員長會議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並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決定草案的核心內容有兩條,一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在上述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其主要考慮是:
第一,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附件二第一條規定,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這是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安排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同時,澳門社會普遍認同在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時,應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不變,保持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不變。據此,決定草案第一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二,澳門社會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普遍認為隨著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兩個產生辦法,發展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因此,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從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看,在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在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選舉產生的議席名額。這些反映了澳門回歸以來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和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的訴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據此,決定草案第二條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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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喬曉陽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的背景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2012年1月1日至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問題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徵詢意見活動。在此基礎上,2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附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傳媒報導和評論彙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有關解釋的規定,並結合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
委員長會議認為,行政長官報告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建議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並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同時將行政長官報告送國務院提出意見,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送來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對行政長官報告的意見。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
2月2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全面準確地反映了澳門社會對於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訴求,求真務實,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回歸祖國12年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揮了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作用。在這一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廣大澳門同胞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處理,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提出,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並且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充分反映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理性和務實的態度。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近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行政長官的報告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情況。鑒於澳門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此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就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形成廣泛共識,可以在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政治體制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
三、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2月28日下午,委員長會議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並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決定草案的核心內容有兩條,一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在上述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其主要考慮是:
第一,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附件二第一條規定,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這是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安排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同時,澳門社會普遍認同在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時,應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不變,保持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不變。據此,決定草案第一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二,澳門社會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普遍認為隨著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兩個產生辦法,發展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因此,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從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看,在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在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選舉產生的議席名額。這些反映了澳門回歸以來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和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的訴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據此,決定草案第二條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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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新聞資料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會前徵詢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
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會議認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基本制度安排,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同時,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鑒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定如下:
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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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新聞資料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會前徵詢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
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會議認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基本制度安排,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同時,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鑒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定如下:
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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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下石礦場土地的資料
為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因應周邊區域發展,政府於2009年編製了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範圍涉及目前石礦場公司之承批地,因此,有關批地須配合規劃更改其原為工業地的用途;承批人應政府要求,2011年5月「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向政府遞交的一份土地利用初研方案,獲政府批准。 關於石排灣石礦場的批地,實際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來採礦的土地,大部分為山體,第二部分是利用採礦所得的原材料,用以生產建材的工業廠房用地。 因應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計劃而獲批准由工業地重新利用為商住用地的土地,是第二部分,即「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用以興建「綜合工業企業」及「廠房」作生產建材之用地。該用地於1972年12月5日獲政府以租賃制度批出,並在1984年經重新測量後修正土地面積由33,635平方米到33,814平方米。有關批地的期限為25年,後來修改為23年,並根據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在1995年及2005年先後續期十年。鑑於原土地的租賃期將於2015年12月4日屆滿,因此土地使用期限亦與租賃期相同,並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至於第二部分,是「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按照《土地法》相關規定所獲得臨時准照進行採礦的土地,位置在上述「工業廠房」批地之旁,範圍約十萬平方米,其開採礦石的工作一直進行,直至其權利被政府收回,並用以作為CN3及CN5公屋興建之用。 遵照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而須作出都市化發展的前提下,由於石礦場綜合工業用地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的業務不能發展房地產業務,因此,政府批准了該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具備可從事房地產發展事業的承讓公司「新康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申請。 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凡屬確定性批給,只要獲批權利人提前六個月申請續期,就可自動續期。在土地轉讓方面,由於該幅土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故根據《土地法》規定,凡確定性批給土地的轉讓都無須經政府批准。同時,由於該幅土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也無需公開旁聽,因用作公開旁聽的個案都是一些新批給或者更改已批未發展土地用途的個案。 按照政府的既定政策原則,工業用地重利用為商住用途,須扣減30%的土地,用作社會設施之用,包括用以鋪設公共道路等,按照這一原則,承批人可利用的土地由33,814平方米降至23,670平方米。 石礦場公司綜合工業企業原來33,814平方米的批地中,由於部分土地已因應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而被政府利用,包括興建道路等基礎建設(12,719平方米)和撥入"CN3"地段的用地(4,840平方米),合共使用了其17,559平方米,導致原區餘下批地(即16,255平方米)連同周邊兩幅可利用地塊合共只有19,832平方米可供發展利用,故此,政府承諾在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同區一幅面積3,832平方米的地段批予有關承批人,有關土地的發展須按照石排灣都市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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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下石礦場土地的資料
為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因應周邊區域發展,政府於2009年編製了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範圍涉及目前石礦場公司之承批地,因此,有關批地須配合規劃更改其原為工業地的用途;承批人應政府要求,2011年5月「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向政府遞交的一份土地利用初研方案,獲政府批准。 關於石排灣石礦場的批地,實際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來採礦的土地,大部分為山體,第二部分是利用採礦所得的原材料,用以生產建材的工業廠房用地。 因應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計劃而獲批准由工業地重新利用為商住用地的土地,是第二部分,即「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用以興建「綜合工業企業」及「廠房」作生產建材之用地。該用地於1972年12月5日獲政府以租賃制度批出,並在1984年經重新測量後修正土地面積由33,635平方米到33,814平方米。有關批地的期限為25年,後來修改為23年,並根據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在1995年及2005年先後續期十年。鑑於原土地的租賃期將於2015年12月4日屆滿,因此土地使用期限亦與租賃期相同,並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至於第二部分,是「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按照《土地法》相關規定所獲得臨時准照進行採礦的土地,位置在上述「工業廠房」批地之旁,範圍約十萬平方米,其開採礦石的工作一直進行,直至其權利被政府收回,並用以作為CN3及CN5公屋興建之用。 遵照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而須作出都市化發展的前提下,由於石礦場綜合工業用地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的業務不能發展房地產業務,因此,政府批准了該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具備可從事房地產發展事業的承讓公司「新康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申請。 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凡屬確定性批給,只要獲批權利人提前六個月申請續期,就可自動續期。在土地轉讓方面,由於該幅土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故根據《土地法》規定,凡確定性批給土地的轉讓都無須經政府批准。同時,由於該幅土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也無需公開旁聽,因用作公開旁聽的個案都是一些新批給或者更改已批未發展土地用途的個案。 按照政府的既定政策原則,工業用地重利用為商住用途,須扣減30%的土地,用作社會設施之用,包括用以鋪設公共道路等,按照這一原則,承批人可利用的土地由33,814平方米降至23,670平方米。 石礦場公司綜合工業企業原來33,814平方米的批地中,由於部分土地已因應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而被政府利用,包括興建道路等基礎建設(12,719平方米)和撥入"CN3"地段的用地(4,840平方米),合共使用了其17,559平方米,導致原區餘下批地(即16,255平方米)連同周邊兩幅可利用地塊合共只有19,832平方米可供發展利用,故此,政府承諾在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同區一幅面積3,832平方米的地段批予有關承批人,有關土地的發展須按照石排灣都市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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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園加緊施工爭取先開停車場(更新版)

"氹仔成都街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下稱:中央公園)已進入最後施工階段,公園及停車場主結構已完成,為爭取於四月率先開放停車場部分車位予公眾使用,紓緩該區泊車需求,工程人員現正加緊進行停車場內各項設施的安裝和測試。兩層地庫停車場可提供約2,600多個停車位,當中,汽車和電單車車位各佔1,300個。 地下兩層停車場主體結構工程於去年完成,停車場各項設施近日已完成安裝,包括消防系統、照明系統、通風系統、監控系統和收費系統等,工程人員現正進行各項設施的測試,以及公園設施的佈置和綠化工作。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副局長劉振滄、基礎建設廳代廳長郭子昌及相關工程師等今日(2月29日)早上視察地盤,了解施工進度。 提供2,600車位
配合氹仔區人口增長,政府近年不斷完善氹仔區內的基礎建設,其中,落實興建央公園及地下停車場計劃,當時更推出初研和深化方案進行了兩個階段的公眾諮詢,務求讓公園和停車場的設計切合居民的實際需要。 中央公園建造工程於2009年9月動工,按照目前施工進度,佔地約28,000平方米的中央公園可望於今年上半年竣工,並可全面進行各項設施的測試。為紓緩該區的泊車需求,在不影響地面層公園設施佈置和綠化工作的情況下,將爭取4月份局部開放停車場予公眾使用。兩層地下停車場約有2,600多個停車位,當中,汽車和電單車車位各佔1,300個,同時亦設置了10多個為殘障人士專用車位。 該地下停車場四個車道出入口分別成都街和哥英布拉街的兩側,出入口工程亦於近日完成,因應停車場的啟用,交通事務局將調整停車場周邊的交通及過路設施,以配合停車場各出入口的行車安排。 各項設施採環保設計
中央公園設計將以大自然為主題,將種植大量植物加強綠化,公園內的人工湖有泳池功能,在非泳季時人工湖作為景觀池,夏季則可作為泳池,公園其他設施還包括林蔭步道、乘涼休憩區及涼亭、環園跑步徑、健身設施區、寵物活動區、兒童遊戲區、強身運動區、露天綜合球場等。此外,公園內將設空氣監測站,以監測空氣質素。 圖書館設於地庫一層,建築面積約2,200平方米,將設有200個閱讀座位和60台上網電腦,圖書館可由停車場或公園直接進入,靠中庭的牆壁採用大型玻璃窗,可以吸納更多自然光線,有環保節能作用。 環保施工減影響
由於是次工程範圍長約280米,寬約100米,開挖深度約達10米,開挖面積大,且工地周邊為住宅樓宇,為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施工採用了兩種澳門以往較少採用之施工方法,"基坑開挖圍護結構採用直徑850SMW工法攪拌樁工法"和"地下結構採用邊區逆築工法,中心區順築工法",以確保開挖地庫層時的護土能力,以及省時和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此外,承建商在開挖期間,在地盤附近設置監測儀器作長期監察,確保不影響周圍環境及樓宇狀況。 為確保工程的質量及按進度施工,土地工務運輸局除派工程人員跟進工程外,亦聘用工程監理公司長駐工地,共同監察工地的日常運作、施工安全、檢測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及預算等工作。而土地工務運輸局除每周召開工程進度會議外,與環境保護局組成的監督小組,每月亦會與監理公司和承建商召開環保會議,以便了解承建商在施工期間有否遵照環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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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園加緊施工爭取先開停車場(更新版)

"氹仔成都街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下稱:中央公園)已進入最後施工階段,公園及停車場主結構已完成,為爭取於四月率先開放停車場部分車位予公眾使用,紓緩該區泊車需求,工程人員現正加緊進行停車場內各項設施的安裝和測試。兩層地庫停車場可提供約2,600多個停車位,當中,汽車和電單車車位各佔1,300個。 地下兩層停車場主體結構工程於去年完成,停車場各項設施近日已完成安裝,包括消防系統、照明系統、通風系統、監控系統和收費系統等,工程人員現正進行各項設施的測試,以及公園設施的佈置和綠化工作。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副局長劉振滄、基礎建設廳代廳長郭子昌及相關工程師等今日(2月29日)早上視察地盤,了解施工進度。 提供2,600車位
配合氹仔區人口增長,政府近年不斷完善氹仔區內的基礎建設,其中,落實興建央公園及地下停車場計劃,當時更推出初研和深化方案進行了兩個階段的公眾諮詢,務求讓公園和停車場的設計切合居民的實際需要。 中央公園建造工程於2009年9月動工,按照目前施工進度,佔地約28,000平方米的中央公園可望於今年上半年竣工,並可全面進行各項設施的測試。為紓緩該區的泊車需求,在不影響地面層公園設施佈置和綠化工作的情況下,將爭取4月份局部開放停車場予公眾使用。兩層地下停車場約有2,600多個停車位,當中,汽車和電單車車位各佔1,300個,同時亦設置了10多個為殘障人士專用車位。 該地下停車場四個車道出入口分別成都街和哥英布拉街的兩側,出入口工程亦於近日完成,因應停車場的啟用,交通事務局將調整停車場周邊的交通及過路設施,以配合停車場各出入口的行車安排。 各項設施採環保設計
中央公園設計將以大自然為主題,將種植大量植物加強綠化,公園內的人工湖有泳池功能,在非泳季時人工湖作為景觀池,夏季則可作為泳池,公園其他設施還包括林蔭步道、乘涼休憩區及涼亭、環園跑步徑、健身設施區、寵物活動區、兒童遊戲區、強身運動區、露天綜合球場等。此外,公園內將設空氣監測站,以監測空氣質素。 圖書館設於地庫一層,建築面積約2,200平方米,將設有200個閱讀座位和60台上網電腦,圖書館可由停車場或公園直接進入,靠中庭的牆壁採用大型玻璃窗,可以吸納更多自然光線,有環保節能作用。 環保施工減影響
由於是次工程範圍長約280米,寬約100米,開挖深度約達10米,開挖面積大,且工地周邊為住宅樓宇,為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施工採用了兩種澳門以往較少採用之施工方法,"基坑開挖圍護結構採用直徑850SMW工法攪拌樁工法"和"地下結構採用邊區逆築工法,中心區順築工法",以確保開挖地庫層時的護土能力,以及省時和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此外,承建商在開挖期間,在地盤附近設置監測儀器作長期監察,確保不影響周圍環境及樓宇狀況。 為確保工程的質量及按進度施工,土地工務運輸局除派工程人員跟進工程外,亦聘用工程監理公司長駐工地,共同監察工地的日常運作、施工安全、檢測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及預算等工作。而土地工務運輸局除每周召開工程進度會議外,與環境保護局組成的監督小組,每月亦會與監理公司和承建商召開環保會議,以便了解承建商在施工期間有否遵照環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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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產業專家出席環保展 發表專題演講
在3月底舉行的「2012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2012 MIECF)」,邀請到兩名在環保產業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加拿大及荷蘭專家,分享他們有關環保建築及低碳經濟的觀點和經驗。 來自加拿大的鮑爾班克(Andrew Bowerbank)是綠色建築、智能電網、低碳經濟及工業設計領域的專才。他是世界綠色建築委員會的創會執行理事,在2007年至2009年任職期間擔任聯合國環境計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me)的會員代表,為減低全球建築物及大型基建的碳排放出謀獻策。 鮑爾班克擁有豐富的創業、企管和市場營銷經驗,近年致力參與智能電網基礎設施、可再生能源和電動汽車的發展,並出版了多份綠色建築設計、電動汽車、低碳經濟等市場報告。 另一名嘉賓是來自荷蘭的齊德威爾(Chris Zijdeveld),現任荷蘭被動式節能屋基金會(Dutch Passive Housing Foundation)主席。他自1974年起連續五屆獲選為荷蘭斯希丹市(Schiedam)議員及市委員會委員,任職長達20年。在任期間他致力將斯希丹市變得更環保,推動了6000間被動式節能屋的建設,並改良了數以千計的已建房屋,減低它們的耗能水平,更令太陽能驅動的熱水器成為新建房屋的標準配備。 齊德威爾又大力提倡使用單車及較環保的公交系統,減少交通帶來的環境污染。斯希丹市在他在任期間獲頒授國家級的節能及交通安全獎項,他本人也獲得首屆荷蘭全國太陽能獎及國際性環保組織的獎項。 齊德威爾也積極推動創新技術的應用,曾在多個國家就可持續發展和可再生能源舉行講座、介紹會等。他在2007年至2010年曾任國際太陽能城市倡議組織(International Solar Cities Initiative) 主席,推動「第四屆世界太陽城大會」在2010年9月在內地山東省德州市舉辦。 兩位講者在今屆的論壇活動上,將就低碳經濟及發達國家可持續發展的經驗作專題講演。 作為澳門一年一度的環保盛會,大會除邀請以上兩位重要嘉賓外,更會匯聚海內外的研究人員及業界人士出席多場論壇活動,主題包括「綠色建築在可持續發展中的關鍵角色」、「綠色金融及投資/風險管理」、「環境政策與低碳經濟發展」、「環保產業技術與設備合作商機」及「節能與新能源論壇」 等。 MIECF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辦,泛珠三角省區協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部及國家科學技術部為特邀支持單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環境保護局承辦,活動將於3月29日至3月31日於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舉行。 如對相關內容有任何查詢,請聯繫MIECF秘書處(電話:+853 8798 9675/電郵miecf@koelnmesse.com.hk )或瀏覽官方網頁: www.macaomiec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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