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

新聞

顯示模式: 網格 列表

行政長官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作出決定發表談話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嚴格恪守《澳門基本法》,充份尊重澳門特區社會實際和需要,為澳門特區穩步推進政制發展作出了清晰的指引。我謹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作出關於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特區政府將全面、嚴格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享有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此次決定,對於澳門特區開展政制發展工作,尤其是著手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具有無可置疑的法律規範效力,澳門特區任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方案或法案都不得與其相抵觸,都必須符合《決定》所闡述的一系列原則和具體規定。 特區政府尤其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指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以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份組成的規定,應當保持不變。對此,特區政府將予以全面落實。 特區政府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尤其是在遵循和落實《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及時而穩妥地就 "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展開相關的修改程序。 特區政府將全力以赴,充份總結首階段工作的經驗,尤其盡快完成此一階段政制發展工作諮詢文件的草擬工作,從而有序地展開全面諮詢,與廣大澳門居民一起,共同積極而穩妥地推進特區的政制發展,確保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努力推進"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


行政長官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作出決定發表談話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嚴格恪守《澳門基本法》,充份尊重澳門特區社會實際和需要,為澳門特區穩步推進政制發展作出了清晰的指引。我謹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作出關於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特區政府將全面、嚴格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享有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此次決定,對於澳門特區開展政制發展工作,尤其是著手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具有無可置疑的法律規範效力,澳門特區任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方案或法案都不得與其相抵觸,都必須符合《決定》所闡述的一系列原則和具體規定。 特區政府尤其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指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以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份組成的規定,應當保持不變。對此,特區政府將予以全面落實。 特區政府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尤其是在遵循和落實《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及時而穩妥地就 "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展開相關的修改程序。 特區政府將全力以赴,充份總結首階段工作的經驗,尤其盡快完成此一階段政制發展工作諮詢文件的草擬工作,從而有序地展開全面諮詢,與廣大澳門居民一起,共同積極而穩妥地推進特區的政制發展,確保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努力推進"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


《新控煙法》執法兩月共累計942人被票控

《新控煙法》自1月1日生效至今兩個月,因違反新控煙法而被票控的人數累計共為942人。總結2月的票控人數為659人,票控人數是1月(283人)的2.3倍。衛生局表示,從2月份起,每日的票控數字幾乎均以雙位數遞增,反映各執法實體絕無鬆懈、繼續嚴格執法。 截至2012月2月29日下午5時,控煙辦督察及相關人員合共巡查45,773間場所,票控總數942人,包括男性900名(95.5%),女性42名(4.5%),其中592名為本澳居民(62.8%)、334名遊客(35.5%)和16名外地僱員(1.7%)。檢控個案最多的違法場所性質分別是公園(108宗,佔11.5%)、網吧(107宗,佔11.4%)及行人天橋/隧道(101宗,佔10.7%)。約五成罰單在黑沙環區發出,有71宗個案需召喚警察協助。在繳付罰款方面,共有654人(69.4%)已繳付罰款。 另外,控煙辦共接獲1,625個電話,其中918宗查詢、667宗投訴及有187名市民提供意見。所有的投訴均已跟進,於投訴場所開出的罰單約佔檢控總個案的12.7%。


《新控煙法》執法兩月共累計942人被票控

《新控煙法》自1月1日生效至今兩個月,因違反新控煙法而被票控的人數累計共為942人。總結2月的票控人數為659人,票控人數是1月(283人)的2.3倍。衛生局表示,從2月份起,每日的票控數字幾乎均以雙位數遞增,反映各執法實體絕無鬆懈、繼續嚴格執法。 截至2012月2月29日下午5時,控煙辦督察及相關人員合共巡查45,773間場所,票控總數942人,包括男性900名(95.5%),女性42名(4.5%),其中592名為本澳居民(62.8%)、334名遊客(35.5%)和16名外地僱員(1.7%)。檢控個案最多的違法場所性質分別是公園(108宗,佔11.5%)、網吧(107宗,佔11.4%)及行人天橋/隧道(101宗,佔10.7%)。約五成罰單在黑沙環區發出,有71宗個案需召喚警察協助。在繳付罰款方面,共有654人(69.4%)已繳付罰款。 另外,控煙辦共接獲1,625個電話,其中918宗查詢、667宗投訴及有187名市民提供意見。所有的投訴均已跟進,於投訴場所開出的罰單約佔檢控總個案的12.7%。


衛生局嚴正聲明 強烈讉責暴力襲擊控煙督察行為

衛生局一名控煙督察今日下午執勤時,遭被票控違法吸煙的男子襲擊,該名控煙督察受傷後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檢查和治療。衛生局強烈讉責暴力襲擊行為,重申控煙督察將繼續依法執行職務,推動澳門無煙社會,維護廣大市民建康。 多名控煙督察今日(二月廿九日)下午三時左右於黑沙環建華大廈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進行執勤時,目睹一名四十多歲的本澳男子違法吸煙,於是上前表明身份,要求該男子出示身份證明及開出罰單,而當控煙督察開出罰單離開後,對方突然衝出門外以拳腳襲擊一名控煙督察的左手臂和左腿。其它在場的控煙督察立即將上前制止及報警,該名男子被警方拘捕及帶返警局協助調查,遇襲的控煙督察到警局錄取口供後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現時情況一般無需留院。 衛生局強烈讉責暴力襲擊控煙督察的行為,對該類行為零容忍,並將嚴格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所有法律責任;同時表揚前線執法人員堅持不懈、同心協力、嚴格執法、不偏不倚,衛生局將切實支持和支援前線執法人員繼續做好控煙工作,保障公眾健康,及特別感謝治安警察局在控煙工作中,包括在此次襲擊事件中,提供迅速有效的支援。 衛生局強調,控煙法生效以來,得到了絕大多數居民,包括非吸煙和吸煙居民的支持與合作,使到《新控煙法》的落實取得滿意成效。但根據其他地區經驗,同時亦預期到極少數違法者被檢控時有可能作出非理性反應。對此,衛生局一直有採取並將繼續加強預防和應對這種情況的措施,包括:大力宣傳控煙法,尤其包括禁止吸煙地點、檢控程序和違令後果,使居民能知法守法;致力營造禁煙地點的無煙氛圍,尤其包括張貼禁煙標誌和形成勸阻違法吸煙的社會壓力;在執法的部署中充分考慮風險因素;通過培訓和實踐,不斷提升前線人員識別和應對風險的技巧;通過與警察部門的緊密協作,以便隨時得到迅速和有力的支援。 衛生局又重申,《新控煙法》經已生效,本澳大部分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例如遊戲機中心、卡拉OK、飲食及工作場所等,違法吸煙人士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六百元,呼籲市民遵守法定義務配合控煙督察的工作及予以尊重。當局將繼續嚴格執法,如果市民發現違法吸煙情況,請致電控煙辦的舉報及查詢熱線:28556789。 受襲的控煙督察亦表示:"二手煙嚴重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控煙目的是保障公眾健康,因此,不會懼怕暴力行為,傷愈後會堅持不懈嚴格執法。"


衛生局嚴正聲明 強烈讉責暴力襲擊控煙督察行為

衛生局一名控煙督察今日下午執勤時,遭被票控違法吸煙的男子襲擊,該名控煙督察受傷後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檢查和治療。衛生局強烈讉責暴力襲擊行為,重申控煙督察將繼續依法執行職務,推動澳門無煙社會,維護廣大市民建康。 多名控煙督察今日(二月廿九日)下午三時左右於黑沙環建華大廈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進行執勤時,目睹一名四十多歲的本澳男子違法吸煙,於是上前表明身份,要求該男子出示身份證明及開出罰單,而當控煙督察開出罰單離開後,對方突然衝出門外以拳腳襲擊一名控煙督察的左手臂和左腿。其它在場的控煙督察立即將上前制止及報警,該名男子被警方拘捕及帶返警局協助調查,遇襲的控煙督察到警局錄取口供後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現時情況一般無需留院。 衛生局強烈讉責暴力襲擊控煙督察的行為,對該類行為零容忍,並將嚴格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所有法律責任;同時表揚前線執法人員堅持不懈、同心協力、嚴格執法、不偏不倚,衛生局將切實支持和支援前線執法人員繼續做好控煙工作,保障公眾健康,及特別感謝治安警察局在控煙工作中,包括在此次襲擊事件中,提供迅速有效的支援。 衛生局強調,控煙法生效以來,得到了絕大多數居民,包括非吸煙和吸煙居民的支持與合作,使到《新控煙法》的落實取得滿意成效。但根據其他地區經驗,同時亦預期到極少數違法者被檢控時有可能作出非理性反應。對此,衛生局一直有採取並將繼續加強預防和應對這種情況的措施,包括:大力宣傳控煙法,尤其包括禁止吸煙地點、檢控程序和違令後果,使居民能知法守法;致力營造禁煙地點的無煙氛圍,尤其包括張貼禁煙標誌和形成勸阻違法吸煙的社會壓力;在執法的部署中充分考慮風險因素;通過培訓和實踐,不斷提升前線人員識別和應對風險的技巧;通過與警察部門的緊密協作,以便隨時得到迅速和有力的支援。 衛生局又重申,《新控煙法》經已生效,本澳大部分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例如遊戲機中心、卡拉OK、飲食及工作場所等,違法吸煙人士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六百元,呼籲市民遵守法定義務配合控煙督察的工作及予以尊重。當局將繼續嚴格執法,如果市民發現違法吸煙情況,請致電控煙辦的舉報及查詢熱線:28556789。 受襲的控煙督察亦表示:"二手煙嚴重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控煙目的是保障公眾健康,因此,不會懼怕暴力行為,傷愈後會堅持不懈嚴格執法。"


新聞資料 –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喬曉陽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的背景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2012年1月1日至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問題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徵詢意見活動。在此基礎上,2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附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傳媒報導和評論彙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有關解釋的規定,並結合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
委員長會議認為,行政長官報告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建議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並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同時將行政長官報告送國務院提出意見,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送來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對行政長官報告的意見。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
2月2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全面準確地反映了澳門社會對於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訴求,求真務實,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回歸祖國12年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揮了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作用。在這一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廣大澳門同胞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處理,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提出,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並且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充分反映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理性和務實的態度。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近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行政長官的報告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情況。鑒於澳門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此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就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形成廣泛共識,可以在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政治體制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
三、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2月28日下午,委員長會議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並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決定草案的核心內容有兩條,一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在上述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其主要考慮是:
第一,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附件二第一條規定,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這是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安排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同時,澳門社會普遍認同在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時,應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不變,保持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不變。據此,決定草案第一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二,澳門社會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普遍認為隨著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兩個產生辦法,發展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因此,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從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看,在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在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選舉產生的議席名額。這些反映了澳門回歸以來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和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的訴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據此,決定草案第二條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新聞資料 –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喬曉陽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的背景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2012年1月1日至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問題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徵詢意見活動。在此基礎上,2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附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傳媒報導和評論彙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有關解釋的規定,並結合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
委員長會議認為,行政長官報告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建議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並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同時將行政長官報告送國務院提出意見,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送來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對行政長官報告的意見。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
2月2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全面準確地反映了澳門社會對於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訴求,求真務實,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回歸祖國12年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揮了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作用。在這一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廣大澳門同胞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處理,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提出,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並且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充分反映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理性和務實的態度。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近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行政長官的報告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情況。鑒於澳門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此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就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形成廣泛共識,可以在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政治體制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
三、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2月28日下午,委員長會議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並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決定草案的核心內容有兩條,一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在上述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其主要考慮是:
第一,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附件二第一條規定,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這是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安排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同時,澳門社會普遍認同在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時,應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不變,保持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不變。據此,決定草案第一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二,澳門社會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普遍認為隨著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兩個產生辦法,發展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因此,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從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看,在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在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選舉產生的議席名額。這些反映了澳門回歸以來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和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的訴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據此,決定草案第二條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新聞資料 –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新聞資料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會前徵詢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
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會議認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基本制度安排,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同時,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鑒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定如下:
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新聞資料 –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新聞資料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會前徵詢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
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會議認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基本制度安排,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同時,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鑒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定如下:
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