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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從業員堵塞蓮花口岸 警方派員指揮交通及維持秩序

本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八時許,澳門跨境汽車貨運從業員協會發起車輛罷駛行動,約80輛重型貨車等駛至路氹邊檢站集結,堵塞了邊檢站管制區門口5條出境車道中的4條,以及3條入境車道中的2條,嚴重阻礙交通。 期間,超過50名罷駛司機甚至聚集在僅餘的入境車道,以身體阻止約20輛持有特別駕駛執照司機駕駛的貨車通過,本局立即派員指揮交通及維持秩序,並勸喻司機及車輛離開現場以免阻礙交通造成危險,惜未獲配合。事件嚴重影響了路氹邊檢口岸的運作,破壞正常交通秩序,最後擾攘至晚上接近口岸關閉時間貨車司機始離開車道,部份車輛則繼續停泊在車道上。 四月十七日上午,仍有為數約60輛貨車在路氹邊檢站原地集合,期間有司機曾一度企圖如昨日走到車道上攔阻車輛但迅即被警員阻止,十一時許所有集結車輛駛離現場,經澳門蛋、機場馬路、偉龍馬路、北安大馬路、友誼大橋、外港碼頭、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等幹道慢駛抵達到亞馬喇前地擬向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室遞交請願信,對沿途交通造成嚴重影響;經協調後車隊最後於下午一時自行散去;此外,下午四時三十分,該團體亦派出7名代表前往政府總部遞交請願信,過程順利。 治安警察局尊重居民依法享有示威集會和表達訴求的自由,但強調必須在合法守規、遵守秩序的情況下行使。對於今次堵塞口岸事件中有司機罔顧對口岸正常運作及交通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本局深表遺憾,重申對於偏離目的並蓄意破壞社會安寧之任何示威集會,本局定必採取果斷的行動以恢復公共秩序。


汽車貨運從業員堵塞蓮花口岸 警方派員指揮交通及維持秩序

本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八時許,澳門跨境汽車貨運從業員協會發起車輛罷駛行動,約80輛重型貨車等駛至路氹邊檢站集結,堵塞了邊檢站管制區門口5條出境車道中的4條,以及3條入境車道中的2條,嚴重阻礙交通。 期間,超過50名罷駛司機甚至聚集在僅餘的入境車道,以身體阻止約20輛持有特別駕駛執照司機駕駛的貨車通過,本局立即派員指揮交通及維持秩序,並勸喻司機及車輛離開現場以免阻礙交通造成危險,惜未獲配合。事件嚴重影響了路氹邊檢口岸的運作,破壞正常交通秩序,最後擾攘至晚上接近口岸關閉時間貨車司機始離開車道,部份車輛則繼續停泊在車道上。 四月十七日上午,仍有為數約60輛貨車在路氹邊檢站原地集合,期間有司機曾一度企圖如昨日走到車道上攔阻車輛但迅即被警員阻止,十一時許所有集結車輛駛離現場,經澳門蛋、機場馬路、偉龍馬路、北安大馬路、友誼大橋、外港碼頭、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等幹道慢駛抵達到亞馬喇前地擬向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室遞交請願信,對沿途交通造成嚴重影響;經協調後車隊最後於下午一時自行散去;此外,下午四時三十分,該團體亦派出7名代表前往政府總部遞交請願信,過程順利。 治安警察局尊重居民依法享有示威集會和表達訴求的自由,但強調必須在合法守規、遵守秩序的情況下行使。對於今次堵塞口岸事件中有司機罔顧對口岸正常運作及交通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本局深表遺憾,重申對於偏離目的並蓄意破壞社會安寧之任何示威集會,本局定必採取果斷的行動以恢復公共秩序。


消防局為酒店業界舉辦消防安全知識講座

澳門消防局於2012年3月22日及4月17日,分別於澳門京都酒店及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與澳門酒店旅業商會合辦了"消防安全知識講座",共有600名酒店旅業從業人員參與。 隨著本澳經濟發展迅速,作為本澳前線接待遊客的酒店從業員,非常重視消防安全意識,務求使訪澳遊客能得到一個舒適及安全環境。 消防局自2004年開始與澳門酒店旅業商會合作,每年定期為業界員工,開辦防火安全知識培訓課程。本年度消防局與澳門酒店旅業商會共合辦了二場大型專題課程。有關講座內容主要有:燃燒的理論,常見火警危機、發生時的應變措施及逃生技巧,還有消防設施設備的介紹。 於4月17日在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所舉辦的講座中,出席的主禮嘉賓有消防局局長馬耀榮消防總監、澳門酒店旅業商會副會長林根先生,期間消防局代表頒發出席證明予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並表示將繼續加強合作,合辦同類型課程,共同促進澳門酒店旅業消防安全,營造澳門良好旅遊城市形象。


向千名中學生舉辦政制講座

特區政府目前正就有關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本地區選舉法相關規定向社會各界進行公開諮詢。諮詢期由2012年3月10日至4月23日,為讓更多青少年了解有關內容,法務局已為本澳多所中學舉辦"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和政制發展講座",日前(4月17日)為教業中學的初三至高三學生舉辦講座,共有一千名學生參加。 是次講座由法務局的法律人員負責主講,為學生們講解《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內容,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規定。例如: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每屆任期為四年。在司法機關方面,包括法院和檢察院,澳門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並為學生們介紹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程序步驟,即政制發展"五步曲":第一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第三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同時,亦為學生們簡介《政制發展諮詢文件》的內容。 各校若有意為學生們舉辦"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和政制發展講座",歡迎致電法務局8987-2233。


向千名中學生舉辦政制講座

特區政府目前正就有關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本地區選舉法相關規定向社會各界進行公開諮詢。諮詢期由2012年3月10日至4月23日,為讓更多青少年了解有關內容,法務局已為本澳多所中學舉辦"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和政制發展講座",日前(4月17日)為教業中學的初三至高三學生舉辦講座,共有一千名學生參加。 是次講座由法務局的法律人員負責主講,為學生們講解《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內容,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規定。例如: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每屆任期為四年。在司法機關方面,包括法院和檢察院,澳門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並為學生們介紹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程序步驟,即政制發展"五步曲":第一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第三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同時,亦為學生們簡介《政制發展諮詢文件》的內容。 各校若有意為學生們舉辦"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和政制發展講座",歡迎致電法務局8987-2233。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在澳門, "樓花"的買賣是不動產交易的一種常見方式。澳門現行的不動產交易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現房買賣設置的,但對"樓花"的預售許可、買賣合同的內容、形式、登記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範。 社會各界希望對"樓花"買賣作出規範,以達到理順市場運作、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的目標。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特區政府在去年進行了有關規範"樓花"買賣的公開諮詢,在參考社會各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特區政府草擬了《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對"樓花"的買賣及按揭等法律行為作出規範。 "樓花"是一種俗稱,在法案中被稱為"在建樓宇",它是指所有計劃興建、正在興建或已完成興建但仍未獲發有效使用准照的不動產;如果是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則指仍未完成分層所有權的確定登記的不動產及其獨立單位。 此次有關"樓花"的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設立"樓花"的預售許可制度
為減少樓宇"爛尾"的風險,保障購買者的利益,經參考周邊地區的經驗,法案建議設立"樓花"的預售許可制度,當樓宇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已完成地基工程及地庫及地面層樓板的結構工程,且已完成臨時分層登記時,發展商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發出預先許可。僅在獲發預先許可後,方可銷售"樓花",否則不僅銷售合同無效,而且出售"樓花"的發展商會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 2.規範銷售"樓花"的合同形式
法案建議銷售"樓花"須簽訂預約買賣合同或讓與合同地位的合同,須採用經律師確認的合同擬本,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違反有關合同形式的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公證員在認定簽名時,須審核是否採用經律師確認的合同擬本,而且將有關的文件副本存檔。 3.規範銷售"樓花"的合同內容
為保障"樓花"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貨不對辦"的情況,在尊重合同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法案建議銷售"樓花"的合同必須載有強制條款,否則無效。強制條款涉及立約人的認別資料、樓宇的基本狀況、樓宇的管理和保養安排、履行合同的條件及不履行合同的相應責任等內容。律師須確認合同擬本是否包含強制條款的內容,且其他合同條款不得與強制條款相抵觸。 4.規範有關"樓花"的登記制度
為使"樓花"的交易公開透明,堵塞"一屋多賣"的漏洞,保障購買者的權益,法案建議設立強制性登記制度,自購買或按揭"樓花"之日起三十日內須申請登記,如在該期間屆滿後申請,則須繳納三倍手續費。按照法案的建議,如仍存有以"樓花"購買人名義作出的登記,則其他人不得再作出有關"樓花"的轉讓等行為。此外,法案建議已登記的"樓花"購買者在債權受償順位中享有一定的優先受償權。 5.設立註銷登記的特別訴訟程序
由於會出現"樓花"購買者不依照合同支付"樓花"款的情況,因此法案建議當購買者未按照預約買賣合同的規定支付價金時,發展商可按照法案的規定,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按照法案所建議的特別訴訟程序,作出註銷有關"樓花"登記的判決,但不妨礙雙方當事人可就有關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其他爭議另行提起獨立的司法訴訟。 6.訂定有關銷售"樓花"的房地產中介的規定
考慮到現時不少發展商透過房地產中介銷售"樓花",因此法案對這種中介行為作出了規範。法案建議中介合同須指明所代理的單位、價金、折扣及佣金,並在客戶要求時向其提供載有這些條件的文件副本,以減少出現房地產代理業務中的不規則行為。房地產中介人須於合同訂立或作出任何修改後五日內將有關合同副本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存檔。 7.訂定監察的職權及行政處罰措施
為確保所訂定的規範得到遵守,法案建議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監察本法律的遵守情況;該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要求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樓花"的交易各方及房地產中介人均有提供協助的義務,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律師、法律代辦及房地產中介人,均有義務不作出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行為或不提供任何違反本法律規定的協助。此外,法案對有關的行政違法行為,訂定了相應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 8.訂定已銷售的"樓花"的過渡性規定
在本法律生效前所銷售的"樓花"合同繼續有效,但餘下部分"樓花"的銷售須遵守本法律的規定,例如須取得銷售"樓花"的預先許可及銷售合同須經公證認定。 在本法律生效前所購買的"樓花"只有在作出物業登記後,方可將"樓花"轉售或作抵押,否則有關的合同無效。 為確保有關"樓花"銷售登記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保障購買者的權益,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已經銷售"樓花"的樓宇,法案建議發展商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並將所有購買"樓花"的合同認證繕本送物業登記局作出登記,或由購買者在一年內提出申請,則有關登記無須繳納手續費。
由於"樓花"的買賣涉及面廣,相關制度的全面完善尚需其他方面法律制度的配合。此次法案所建議的是有關"樓花"買賣的基礎性法律規定,其他方面的規定將會透過政府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訂定指引,由參與各方參照執行。待條件成熟後,將會考慮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在澳門, "樓花"的買賣是不動產交易的一種常見方式。澳門現行的不動產交易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現房買賣設置的,但對"樓花"的預售許可、買賣合同的內容、形式、登記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範。 社會各界希望對"樓花"買賣作出規範,以達到理順市場運作、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的目標。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特區政府在去年進行了有關規範"樓花"買賣的公開諮詢,在參考社會各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特區政府草擬了《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對"樓花"的買賣及按揭等法律行為作出規範。 "樓花"是一種俗稱,在法案中被稱為"在建樓宇",它是指所有計劃興建、正在興建或已完成興建但仍未獲發有效使用准照的不動產;如果是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則指仍未完成分層所有權的確定登記的不動產及其獨立單位。 此次有關"樓花"的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設立"樓花"的預售許可制度
為減少樓宇"爛尾"的風險,保障購買者的利益,經參考周邊地區的經驗,法案建議設立"樓花"的預售許可制度,當樓宇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已完成地基工程及地庫及地面層樓板的結構工程,且已完成臨時分層登記時,發展商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發出預先許可。僅在獲發預先許可後,方可銷售"樓花",否則不僅銷售合同無效,而且出售"樓花"的發展商會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 2.規範銷售"樓花"的合同形式
法案建議銷售"樓花"須簽訂預約買賣合同或讓與合同地位的合同,須採用經律師確認的合同擬本,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違反有關合同形式的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公證員在認定簽名時,須審核是否採用經律師確認的合同擬本,而且將有關的文件副本存檔。 3.規範銷售"樓花"的合同內容
為保障"樓花"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貨不對辦"的情況,在尊重合同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法案建議銷售"樓花"的合同必須載有強制條款,否則無效。強制條款涉及立約人的認別資料、樓宇的基本狀況、樓宇的管理和保養安排、履行合同的條件及不履行合同的相應責任等內容。律師須確認合同擬本是否包含強制條款的內容,且其他合同條款不得與強制條款相抵觸。 4.規範有關"樓花"的登記制度
為使"樓花"的交易公開透明,堵塞"一屋多賣"的漏洞,保障購買者的權益,法案建議設立強制性登記制度,自購買或按揭"樓花"之日起三十日內須申請登記,如在該期間屆滿後申請,則須繳納三倍手續費。按照法案的建議,如仍存有以"樓花"購買人名義作出的登記,則其他人不得再作出有關"樓花"的轉讓等行為。此外,法案建議已登記的"樓花"購買者在債權受償順位中享有一定的優先受償權。 5.設立註銷登記的特別訴訟程序
由於會出現"樓花"購買者不依照合同支付"樓花"款的情況,因此法案建議當購買者未按照預約買賣合同的規定支付價金時,發展商可按照法案的規定,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按照法案所建議的特別訴訟程序,作出註銷有關"樓花"登記的判決,但不妨礙雙方當事人可就有關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其他爭議另行提起獨立的司法訴訟。 6.訂定有關銷售"樓花"的房地產中介的規定
考慮到現時不少發展商透過房地產中介銷售"樓花",因此法案對這種中介行為作出了規範。法案建議中介合同須指明所代理的單位、價金、折扣及佣金,並在客戶要求時向其提供載有這些條件的文件副本,以減少出現房地產代理業務中的不規則行為。房地產中介人須於合同訂立或作出任何修改後五日內將有關合同副本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存檔。 7.訂定監察的職權及行政處罰措施
為確保所訂定的規範得到遵守,法案建議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監察本法律的遵守情況;該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要求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樓花"的交易各方及房地產中介人均有提供協助的義務,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律師、法律代辦及房地產中介人,均有義務不作出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行為或不提供任何違反本法律規定的協助。此外,法案對有關的行政違法行為,訂定了相應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 8.訂定已銷售的"樓花"的過渡性規定
在本法律生效前所銷售的"樓花"合同繼續有效,但餘下部分"樓花"的銷售須遵守本法律的規定,例如須取得銷售"樓花"的預先許可及銷售合同須經公證認定。 在本法律生效前所購買的"樓花"只有在作出物業登記後,方可將"樓花"轉售或作抵押,否則有關的合同無效。 為確保有關"樓花"銷售登記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保障購買者的權益,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已經銷售"樓花"的樓宇,法案建議發展商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並將所有購買"樓花"的合同認證繕本送物業登記局作出登記,或由購買者在一年內提出申請,則有關登記無須繳納手續費。
由於"樓花"的買賣涉及面廣,相關制度的全面完善尚需其他方面法律制度的配合。此次法案所建議的是有關"樓花"買賣的基礎性法律規定,其他方面的規定將會透過政府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訂定指引,由參與各方參照執行。待條件成熟後,將會考慮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食品安全法》法律草案

近年來,食品安全已成為世界各地共同面臨和關注的問題。由於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影響民生和公共安全體系以至社會穩定,以及由於本澳食品安全法規和權限分散、監管存在交叉或空白等問題,澳門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了"食品安全統籌小組",並於去年年底進行立法諮詢。 在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借鑑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和新加坡等地有關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以及吸收公開諮詢中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特區政府草擬了《食品安全法》法案,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以及針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製作出規範。 法案規定,除藥物、中成藥及法律規定在中藥房內專門出售的中藥材另有特別規範外,法律適用於所有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 法案建議,民政總署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統籌工作,有權對所有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監察、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採取防控措施,或建議行政長官針對某類行業、場所或食品等採取防控措施,並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法案將食品安全有關的權限集中由民政總署行使,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公共實體的職權。其他公共實體發現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時,除須依法作出必要的處理外,尚應立即通知民政總署,以便其依職權採取行動。
法案也訂定了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預防及控制措施。法案規定,經民政總署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食品安全標準。民政總署對食品安全進行風險監測及評估,當發現存有食品安全風險時,一方面須向公眾發出警示,而另一方面則須命令採取相應的召回食品、暫停場所運作、扣押、銷毀等防控措施,在任何情況下採取措施時均須遵守必要、適度及與既定目標相符的原則,且一旦證實不再存有食品安全風險時,有關措施須立即予以解除。 澳門現行法律關於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犯罪,由《刑法典》及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規範。法案統合了上述法律當中涉及食品犯罪的規定,以配合現時對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針對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點,訂定了"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法案還針對法人犯罪訂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並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填補了《刑法典》未有對法人犯罪作出處罰的空白。此外,法案也規定了相關行政違法行為及其罰則。 法案最後亦規定,對此法案未特別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刑法典》、《行政程式法典》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式》的規定。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食品安全法》法律草案

近年來,食品安全已成為世界各地共同面臨和關注的問題。由於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影響民生和公共安全體系以至社會穩定,以及由於本澳食品安全法規和權限分散、監管存在交叉或空白等問題,澳門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了"食品安全統籌小組",並於去年年底進行立法諮詢。 在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借鑑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和新加坡等地有關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以及吸收公開諮詢中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特區政府草擬了《食品安全法》法案,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以及針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製作出規範。 法案規定,除藥物、中成藥及法律規定在中藥房內專門出售的中藥材另有特別規範外,法律適用於所有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 法案建議,民政總署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統籌工作,有權對所有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監察、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採取防控措施,或建議行政長官針對某類行業、場所或食品等採取防控措施,並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法案將食品安全有關的權限集中由民政總署行使,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公共實體的職權。其他公共實體發現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時,除須依法作出必要的處理外,尚應立即通知民政總署,以便其依職權採取行動。
法案也訂定了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預防及控制措施。法案規定,經民政總署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食品安全標準。民政總署對食品安全進行風險監測及評估,當發現存有食品安全風險時,一方面須向公眾發出警示,而另一方面則須命令採取相應的召回食品、暫停場所運作、扣押、銷毀等防控措施,在任何情況下採取措施時均須遵守必要、適度及與既定目標相符的原則,且一旦證實不再存有食品安全風險時,有關措施須立即予以解除。 澳門現行法律關於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犯罪,由《刑法典》及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規範。法案統合了上述法律當中涉及食品犯罪的規定,以配合現時對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針對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點,訂定了"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法案還針對法人犯罪訂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並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填補了《刑法典》未有對法人犯罪作出處罰的空白。此外,法案也規定了相關行政違法行為及其罰則。 法案最後亦規定,對此法案未特別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刑法典》、《行政程式法典》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式》的規定。


勞工事務局到商訓夜中學辦就業講座

勞工事務局為了讓學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擇業取向及為未來職涯做好規劃,上月到商訓夜中學舉辦就業講座,對象為該校的高中學生,講座共吸引約一百二十名師生出席,同學們均用心聆聽並認為講座內容切合實際需要。 講座名為「職涯導航」,內容包括擇業取向、行業簡介、面試技巧等多個環節,引導學生如何從不同的行業中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並剖析目前本澳就業市場情況,讓學生們對就業前景有更全面的認識,並在踏足職場前作好全方位的準備,同時透過播放模擬面試短片,使學生更好地掌握面試技巧,從而提昇求職信心,增加受聘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