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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術走廊安裝或維修管線

續期


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004/DVP/DVPS(可於綜合服務中心、各市民服務中心及道路渠務廳免費索取,或到本署網頁下載),如申請人為法人,須由代表人代表法人作出行為,並提交能證明上述事實的文書正本或鑑證副本,例如商業登記證明、授權書或法人會議記錄等;如為自然人時,簽名須於申請時透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註:如因不便出示正本而繳交認證本亦可接受);
  2. 工程位置平面圖 (一式兩份);
  3. 場所或設施的使用證明(如行政准照副本、土地工務局簽發的工程准照之副本、營業稅單副本或更改用途證明等);
  4. 工程地點及其周邊現況照片(須為彩色及附日期)不少於兩張;
  5. 安裝基本設施及工程的設計圖則 (一式兩份);
  6. 負責實施工程單位之預防工作意外和職業病保險單(俗稱勞工保險);須於申請時出示文件正本核對;
  7. 續期原因聲明書。

必須出示文件:

1. 負責實施工程單位之預防工作意外和職業病保險單(俗稱勞工保險)正本;2.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註:如繳交認證,不須出示。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道路渠務廳 – 道路處: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

辦公時間:

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市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 至 下午6 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道路渠務廳道路處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 至 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 至 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註: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電話/傳真:道路處:(853) 8988 4695、(853) 8988 4359;市民服務熱線:(853) 2833 7676


費用 

申請費用:續期每3天或不足3天為1期,每期費用為首次准照費的50%。
註:依據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表格費用: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續期費用的10%。
註:依據2001年10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4期第1組第2副刊內「印花稅規章」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28條之規定。
保證金:無須繳付保證金。
收費及價金表: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 10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1. 根據第8/2005號法律之規定,現場照片須遮蓋與申請無關之個人資料(如人臉、車牌等);
  2. 保險須符合第40/95/M 號法令及相關行政命令之規定,尤其注意下列各項:
    • 本署僅接受一份保險,若涉及多個實施單位,申請人需購買一份合適的保險以符合上述法令;
    • 投保人須為工程所有人或實施工程的建築商/公司;
    • 註明工程性質(須與申請表內所上述相符);
    • 註明工程地點(須與申請表內所上述相符);
    • 列明保險單開始及終止日期時間 (視乎情況或需補充保險單之期限);
    • 註明相關適用法例;
    • 保險單不可屬於暫保單(cover note)。
  3. 視申請個案情況,或需遞交「聲明書」用以解釋申請理由;
  4. 視申請個案情況,或需遞交施工進度計劃以解釋續期之工作安排;
  5. 凡必須諮詢其他部門的申請個案,申請「所需時間」相應延長;
  6. 本署將根據申請資料(預計動工日期及工期)、土地工務局工程准照期限、臨時交通措施期限及保險單期限審批工程准照之有效期限;
  7. 申請人須審慎考量申請准照之預計動工日期及施工期,並於准照有效期內竣工;若未能於准照有效期內竣工,准照持有人須在准照有效期內向本署申請續期;
  8. 申請人須注意若工程將影響交通範疇,須適時提前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及相關許可,以免影響准照之簽發。


相關規範或要求

1.續期原因聲明書範本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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