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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可課稅收益評定之申駁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所評定的可課稅收益之職業稅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致職業稅複評委員會主席之申駁書,並連同納稅人認為有需要之文件;
  2. 職業稅M/16格式  “收益評定通知書”副本及信封。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職業稅M/16格式“收益評定通知書”通知日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樓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1. 以掛號方式通知納稅人之後第5日推定為通知當日,倘第5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1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2. 對可課稅收益核定之申駁,有暫緩執行的效力直至接收複評委員會之決議為止;
  3. 倘申駁之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將複查可課稅收益,並重新作出評定;
  4.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5. 對複評委員會之決議得在45日期限內提起司法上訴。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2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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