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可課稅收益評定之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致複評委員會主席之申駁書,須詳述理由並提供足夠證據;
- 所得補充稅M/5格式 “收益評定通知書”及信封之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收悉所得補充稅M/5格式 “收益評定通知書”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樓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 通知以掛號方式寄予申請人後第5日推定為收悉日。倘第5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 在申駁期限內提出申駁,有暫緩執行之效力;
- 倘申駁之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將複核可課稅收益,並重新作出評定;
- 倘申駁全部不得直時,委員會將作不超過 5%的稅款提增作為手續費;
-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 對複評委員會之決議得在15日期限內提起聲明異議,或在45日期限內提出司法上訴,但並不具有暫緩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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