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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逗留許可」

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待決期間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逗留許可」或所持的「延長逗留許可」期滿之日的5日前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辦理;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經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居留許可」
      1. 已填妥之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DARP/DARP M-5)(附註1);
      2.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載有備註訊息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
      4. 出示《接收申請收據》
    2. 經招商投資促進局申請「居留許可」
      1. 已填妥之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DARP/DARP M-5)(附註1);
      2. 已填妥之身份資料聲明書(DARP M-1)(僅適用於首次申請之情況;附註1及附註2);
      3.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載有備註訊息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如使用其他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證件進入澳門,亦需出示相關證件);
      4. 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
      5. 招商投資促進局發出的《聲明書》影印本2份,證明居留許可申請正在審核中。

附註:

  1.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本入口網站 / 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利害關係人需於接收申請之人員面前簽署有關聲明書,以確認資料屬實。若其未能親臨簽署,可由有權限當局鑑證其在該聲明書(已適當填報有關資料)上之簽名,或由合法代理人填報該聲明書,後者需附同經鑑證之授權書及利害關係人之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聲明(未婚者除外)及居澳住址證明等佐證文件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35分鐘 <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屬以下情況,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可初端拒絕延長「逗留許可」的申請:
    1. 利害關係人的護照、旅行證件、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或回境證明文件的有效期不足90日;
    2. 申請書非以任一種正式語文書寫,但以英文填寫且治安警察局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者除外;
    3. 逾期提交延長「逗留許可」申請或申請明顯欠缺理由。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30 17:1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