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6款之規定,在居留許可申請待決期間,利害關係人可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出「逗留的特別許可」(俗稱「居留申請VISA」)的申請,該廳可一次或多次延長其逗留許可。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經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或貿易投資促進局(以下稱「貿促局」)提出居留許可申請後,在申請待決期間,須延長留澳期限之人士。
申請資格
- 須符合本澳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如:(1)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原「逗留許可」的留澳期限不足以讓利害關係人合法留澳至獲悉申請結果。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居留申請VISA」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