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失證持有人
辦理方式
親臨
必須遞交文件
- 報失者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由治安警察局提供,格式mod.DGR M125c);
- 遺失證件之類別、編號、簽發機關;
- 遺失日期、時間及地點。
其他有利文件
失證之影印本、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影印本
費用(或稅項)
全免
質量指標
報失本澳居民證件 – 15分鐘【見備註事項4.】
備註事項
- 如報失者為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則須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手續;
- 1) 本澳居民報失者辦理手續後將獲簽發《報案證明》,以便前往身份證明局辦理證件補發手續;
2) 非本澳居民報失者辦理手續後將獲簽發《報案證明》,以 便前往本局出入境事務廳(位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辦理相關手續【參閱失證人士申辦「離境證件」手續】;僅屬遺失情況亦可直接前往該廳一併辦理報失及申辦「離境證件」手續; - 倘報失者自行尋回有關失證,應立即前往就近警務警司處辦理《尋回證件》手續,以解除有關證件處於《失證》之狀態,否則將有可能影響持證人使用該證之合法狀態(例:離境時可能會被攔截);
-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其計算方式為:由服務對象到達櫃檯至服務單位完成有關手續為止。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