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失物物主
辦理方式
親臨
必須遞交文件
- 報失者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由治安警察局提供,格式mod.DGR M125c);
- 遺失物品之詳細特徵,如種類名稱、顏色、牌子、型號、機身編號(如有)、價值等;
- 遺失日期、時間及地點。
必須出示文件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有利文件
失物之照片、單據
費用(或稅項)
全免
備註事項
- 如報失者為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則須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手續;
- 報失者辦理手續後可要求簽發《報案證明》。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