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向擬從事藥劑師專業的合資格人士發給准照。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所有關係人須在衛生局預先註冊,方可從事藥劑師的專業。
服務對象:擬註冊成為藥劑師的合資格人士。
申請資格: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下列全部條件,得執行藥劑師的專業:
- 在葡國大學取得藥劑學學士學位,或具有法律認可的藥劑學專上學歷;
- 根據八月二十五日第26/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從事受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的目的而審查小學、中學及高等教育的學歷,屬該公共實體的職權。”
- 具備健康、生理及心理條件執行此項專業者;
- 在本地區居住;
- 並無從事與藥劑專業有抵觸的活動;
- 並無因違犯公共衛生的罪行而被判罪且判決執行者。
服務結果:向具備法定條件的申請個人發給藥劑師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衛生局-藥物事務廳-稽查暨牌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四樓
電話:8598 3522
傳真:2852 4016
就業
人員資格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