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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師專業註冊及核發准照

藥劑師專業註冊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填妥的FARM-1藥劑師註冊申請表格
  2. 藥學學士學位證書副本(須出示證書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倘若證書無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則須遞交由法定認可翻譯部門發出之翻譯本;
  3. 所修讀藥學課程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科目簡介及其他如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有助核實學歷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如為副本,須出示文件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
    1. 倘申請人修讀的課程為遠程教育課程或/及補充性質的學位課程,則須同時遞交該藥學學位課程的招生條件及申請人符合招生條件的學歷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如為副本,須出示文件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
    2.  申請人所修讀的藥學課程所涵蓋的科目必須至少包括藥劑學、藥物化學、藥物分析、生物藥劑學及藥物動力學、藥理學以及臨床藥學/臨床藥理學藥學核心科目或等同科目;
  4.   由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書;(須於申請人所屬堂區的衛生中心辦理)
  5.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
  6.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成為註冊藥劑師;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7.  個人履歷;
  8.  一吋半彩色近照 2張。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衛生局-藥物事務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 1,000元,另加 10%印花稅。

  1. 申請者須於遞交申請時繳納全數費用。
  2. 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倘案卷不被批准及歸檔處理時,已繳交的費用將不予發還。

審批所需時間

  1. 5個工作天內發出補遺通知。(服務承諾)
  2. 自申請人遞交齊備文件並通過專業資格評定日起計, 20個工作天內發給准照。(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1. 執業地點的申報:藥劑師須向藥物事務廳申報執業地點,並透過其僱主向藥物事務廳遞交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或“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以證明其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方可執業。
  2. 執業地點變更時病歷的處理: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衛生局第05/SS/2017號批示有關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藥劑師變更執業地點須向藥物事務廳遞交“由僱用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之聲明書”,以證明其處理的處方病歷已由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
  3.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劑師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
    1. 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utlap@ssm.gov.mo;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4. 准照的續期:執業藥劑師須於每年續期時向藥物事務廳遞交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或“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以證明其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透過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澳門居民身份證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0-04-14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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