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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失業者就業津貼之申請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以下文件︰

  1. 經填寫之專用表格
  2. 以僱主名義開立之澳門元銀行帳戶影印本;
  3. 申請津貼所聘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4. 由僱主發出的在職證明,須載有申請津貼所聘僱員的入職日期、職務及議定之薪金(須具公司蓋章及負責人簽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附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 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規定,制度的目的旨在增加工作職位數目,故不得以受規章津貼的僱員代替企業現有之僱員,否則,除必須退還不應收取之款項外,在兩年內不可享有本規章的任何幫助,且不影響可能負上之法律責任,但若僱員人數下降並不是基於申請津貼所聘僱員代替現有僱員,或不是基於可歸責僱主的原因(例如離職僱員屬自行離職、退休等)而造成,則不在此限。

為獲發放津貼,僱主實體須向被錄用之僱員提供使其適應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如勞動關係終止或單方終止,則分期領取津貼之權利由終止日起即告失效。

因健康理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參加職業培訓活動或就業輔助課程者,不得成為本規章津貼的受益人。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0-09-1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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