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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事登記

船舶航行證明文件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有關申請可由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亦可透過事務所設於澳門之律師或法律代辦呈交。屆時,須親往遞交下列文件:

  1. 填妥之申請表格(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1. 船舶海事登記 / 取消 / 更改或修改 / 續牌 / 補發申請書(格式I 1/DET)(遊艇以外的船舶適用);
    2. 遊艇海事登記 / 取消 / 更改或修改登錄 / 牌照續期 / 補發申請書(格式I 1A/DET)(遊艇類的船舶適用)。
  2.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實);
  3.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關其設立機構的最新證明書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4. 船舶登記摺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實);
  5. 適航證書影印本(如適用,並須出示正本核實);
  6. 雜項准照影印本(如適用,並須出示正本核實)。

需預先辦理 / 申請文件:

  1. 須經公證認定(認定筆跡)申請人簽名之文件(如適用);
  2.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關其設立機構的最新證明書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3. 《公證法典》規定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翻譯(有需要時)。

附註:

  • 申請人之簽名應經公證認定(認定筆跡),但申請人親身呈交申請書且以身份證明文件證明其身份者除外,而該證明程序須在呈交行為中為之。
  • 如申請書是透過事務所設於澳門之律師或法律代辦呈交,則免除簽名之公證認定(認定筆跡)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按《民法典》規定受理;在有需要時,利害關係人應呈交該等文件之符合《公證法典》規定之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領取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按《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徵收相關費用。

豁免條件:

根據第18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 2024年度,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 115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印花稅

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徵收相關的印花稅。

附註:

  • 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付。
  • 以支票繳付時,抬頭請寫上“海事及水務局”,並須符合 8月 4日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5條第3款之規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 不涉及船舶檢驗的船舶航行證明文件續期申請: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遞交申請翌日起計 5個工作日內發出續期證書。(服務承諾)
  • 涉及船舶檢驗的船舶航行證明文件續期申請的審批所需時間則視乎情況而定。

附註:

涉及船舶檢驗的船舶航行證明文件續期申請: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遞交申請翌日起計 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相關規範或要求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571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

  1. 須出示收據;
  2. 須出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3. 須交回舊有的船舶航行證明文件正本。

資料提供:海事及水務局(DSAMA)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2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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