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書
-須由有權力約束申請實體的人簽名,並附上簽名人士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內容應詳細載明:- 公司商業名稱;
- 住所;
- 常設管理人的身份資料;
- 路線(詳細往返行程、路線圖,以及說明選擇路線的理由)(見備註1)
- 時間表(班車出發及到站時間表)(見備註1);
- 上落客的車站或地點(見備註1),並附上地點圖或圖片(上落客點須安排在一處適合的、安全的、非公共道路的地點。至於上落客地點的數量,包括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點站在內,總數是不得多於三個,而出入境邊檢站停車上落客亦計算為一個站),若有關場地不屬於申請公司所有,則須提交相關已簽訂的合作協議;
- 收費(註明澳門幣及其他貨幣單位,以及列明單程和往返票價);
- 用作跨境客運車輛的數目及種類(內地或香港車輛營運證及本澳所有權登記憑證或租賃合同影印本);
- 在擬經營業務的地區所取得的註冊證明書(內地或香港陸路跨境客運經營執照及內地或香港站場協議書);
- 車輛的停泊地點、車輛的維修工場資料及年度維修保養計劃;
- 客戶服務、人員配置、緊急及特殊情況下的應變預案。
- 公司的設立文件(組織章程)(若是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申請,則可延遲提交);
- 內地或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明(見備註3);
- 由財政局發出有關公司稅務狀況正常的證明(若是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申請,則延遲提交);
- 公司管理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見備註4);
- 公司管理人的履歷,連同有關學術培訓及專業經驗的證明文件(應最少有一名公司管理人具備領導一間陸路客運企業所需的學術培訓或實踐能力);
- 公司倘有的上一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
- 公共服務管理平台使用者意向聲明書。
備註
1.第1.4、1.5、1.6項文件僅適用於定期服務申請人。
2.申請應須提交上述文件及其各 6份影印本。審批准照程序僅在申請人交齊上述所有文件後方可展開。
3.提交申請時,不須提交澳門註冊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明,有關證明將由本局列印。
4.申請人可以前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身份證明局網站http://www.dsi.gov.mo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並選擇寄送至交通事務局。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交通事務局(中華廣場)服務專區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 – 804號中華廣場 3字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 33號地下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發出准照:澳門幣 10,000 元;
准照續期:澳門幣 5,000 元;
更改或補發准照:澳門幣 1,000 元。
附註:可以現金、支票或本票支付,批准後繳交。
保證金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為公司資本的百分之十,作為開業保證的擔保。
附註:
- 擔保須以現金存款、或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所訂立的即付形式的適當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 因提供擔保而產生的負擔由申請人承擔,擔保可在開業後解除。
審批所需時間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計 90 日內就發給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該期限在經說明理由後可延長一次或多次,但以不超過 90 日為限。
備註事項/申請須知
- 陸路跨境客運業務准照不可轉讓。
- 准照的有效期:由發出日起計 3 年,並可以相同期間續期。
- 申請續期:續期應最遲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申請。
相關規範或要求
第4/2004號行政法規﹝BORAEM 8( I ),23/02/2004﹞核准《陸路跨境客運規章》
第32/2017號行政法規﹝BORAEM 49( I ),04/12/2017﹞修改陸路跨境客運規章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透過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