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采购法》公开谘询
为完善现行的采购法律制度,在经济财政范畴设立的工作小组透过检视现行采购法例,听取采购工作较多的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意见,以及参考过往廉政公署、审计署及检察院提出的改善建议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现行采购法律制度现存的不足;此外,亦参考了中国内地、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现代化公共采购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等。
基此,工作小组建议修法方式为透过制定及颁佈《公共采购法》,以取代现行第122/84/M号法令及第63/85/M法令。同时,由于规范公共工程承揽合同法律制度和运行相关合同的第74/99/M号法令的大部分程序规范仍具有适用性和有效性,故建议第74/99/M号法令在一定的期间内继续实施,但不影响日后评估该法令结合将来《公共采购法》的实施经验,再作修订,以便配合《公共采购法》的有效实施。
现时建议制定《公共采购法》主要内容:
1. 以《公共采购法》取代第122/84/M号法令及第63/85/M号法令;
2. 适度扩大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3. 明确订定不适用的合同种类;
4. 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5. 规范保障无私及廉洁;
6. 规范保障及促进公平竞争;
7. 规范促进包容性增长及可持续发展;
8. 明确及统一采购程序的种类;
9. 引进新的采购程序种类──竞争性谈判;
10. 在直接磋商中引入简易程序步骤;
11. 重新订定选择采购程序种类的要件;
12. 候选人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3. 强化规范开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
14. 规范判给准则;
15. 促进采购透明度及保障参与者与公众知情权的法律条文;
16. 适当调整订立书面合同的门槛金额、选定公证员要求、以及新增在外地签订合同的规定;
17. 为实施电子采购创设法律基础,配合电子政务发展;
18. 建立集中采购机制;
19. 建立责任机制与行政违法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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