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公开谘询工作已於10月22日至11月30日顺利完成,特区政府今(16)日公开介绍草案谘询总结报告。 特区政府下午於政府总部多功能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行政长官何厚铧、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琳琳等出席,介绍《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公开谘询总结报告。 行政长官表示,在公开谘询期间,各阶层市民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特区政府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并对所有意见、建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特区政府在充分吸纳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该法案已经过行政会讨论,并於今日送交立法会审议。 他指出,在国安法(草案)公开谘询过程中,广大澳门居民高度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爲谘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草案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行政长官强调:「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全面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的必要举措,也是特区政府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宪政责任。」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在谘询期内,特区政府透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收到共784份意见,当中657份属个人及127份属团体所提供的意见。个人意见中,赞成立法的有570份(占86.76%),反对的有17份(占2.59%),未表达倾向性意见的有70份(占10.65%);团体意见中,赞成立法的有123份(占96.85%),反对的有3 份(占2.36%),未表达倾向性意见的有1份(占0.79%)。 她指出,当局对所有意见和建议作了整理、归纳和总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草案修订文本,主要建议包括:考虑到触犯“国安法”犯罪可能存在的一些减轻情节,并参照《刑法典》的规定,在修订文本中新增一个“减轻”条文。 关於“预备行为”的修改,修订文本保留对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的预备行爲的处罚,但将上述三种犯罪的预备行为的规定分拆至各主罪的条文中,而删除原第9条“预备行爲”的条文;同时删除对“禁止煽动叛乱行为”和“禁止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的预备行为的处罚。 文本亦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新增“公开进行”条文,即“审理本法所规定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须公开进行,但涉及窃取国家机密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公开进行会对国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损害, 法官可决定不公开进行某些诉讼行爲。”(新第12条) 关於“窃取国家机密”的修订,修订文本对条文的表述作了适当调整,明确国家机密从産生的一刻起就是确定的,而不是在行爲人获取后才确定,如有需要,司法机关可向行政长官或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取得有关文件、资讯或物件是否已经被确定为国家机密的证明文件。 陈丽敏重申,就“窃取国家机密”的相关条文,“刺探”是指行爲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机密的行爲,新闻工作者进行正常采访、报道的行爲不会构成“刺探”行爲。加上“危及或损害国家安全”这个后果要件,可以使本罪的定罪标准更加严格,而且是否危及或损害国家安全利益, 需要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判断。同时,法案已经强调了“明知”的要素,因此,不会造成不知者误入法网。